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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计评价,是审计人员根据审计过程中所查明的结果,对照审计标准,对发现的问题以及被审查单位的全部经济活动所作的结论性评定。如评定被审查单位的经济决策、计划、方案是否先进可行,评定被审单位的各项经济活动是否合规、合法,评定经济效益的高低优劣等。
根据《审计法实施条例》第41条有关内容规定,审计评价工作主要由审计机关进行,对被审计单位有违反国家规定的财政收支、财务收支行为的,不论其情节轻重、是否应作出处罚决定,均要对审计事项做出评价,以此作为出具审计意见书的依据。
审计意见书内容包括:审计机关认定的事实,评价意见和评价依据。审计机关每年向本级政府提出的审计工作报告中也应包括对被审计单位预算执行和其他财政收支的审计评价。两办颁发的的暂行规定有关条文指出:……同时对领导干部本人任期内的经济责任作出客观评价,向本级人民政府提交领导干部任期经济责任审计结果报告。
由此可见,经济责任审计评价的对象只包括被审计的领导干部,评价的内容只包括被审计领导干部本人任期内的经济责任,评价的目的,是为了向本级人民政府提交领导干部任期经济责任审计结果报告。正如李金华审计长指出的那样:经济责任审计的评价只限于经济责任,除此之外,我们没有责任,也没有权力作出评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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