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简介: 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制定发布的《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621号——对小型被审计单位的特殊考虑》及相关执业准则指南,为广大会计师事务所从事小型企业审计业务提供了相应的规范和指导意见。但上述准则体系比较原则,注册会计师在实际操作中如何做到恰当运用,以提高执业质量,最大限度地规避执业风险,是摆在我们注册会计师面前的一个重要课题。笔者根据自己的工作实践,结合对中注协有关审计准则的学习体会认为,事务所在从事小型企业审计业务时至少应坚持以下几个原则。
一、承接业务时应坚持可审计性原则
由于一些小型企业存在管理层凌驾于内部控制之上而其所有权和管理权过度集中、内部控制有限而缺乏充分的分工和牵制、收入来源单一、会计记录简单而导致会计记录不完整等情况,可能使注册会计师无法设计和实施必要的审计程序,无法获取充分而适当的审计证据。如果事务所贸然接受委托,会导致难以承受或降低的审计风险。
为此,注册会计师应当充分了解这些企业的基本情况,初步评价审计风险,确定是否受托。如果会计记录不完整,内部控制不存在或管理层缺乏诚信,注册会计师应当考虑拒绝受托或解除业务约定。切忌为了微不足道的审计收费而不顾其是否具备可审计性,出现饥不择食的现象。
二、编制审计计划时应坚持有的放矢的原则
由于小型企业规模小、业务简单,注册会计师在制定审计计划时可以根据其特殊情况适当简化审计程序,精简审计人员,以提高审计效率。另外,注册会计师还要考虑到小型企业内部控制基础较差等特点,在制定审计计划时也要考虑其有无可以信赖的内部控制,有无必要设计和实施内部控制测试。
笔者认为,注册会计师只有在全面了解小型被审计单位上述情况的基础上制定的审计计划,才具有针对性和有效性。切忌照搬适用于上市公司审计面面俱到的要求来制定小型被审计单位的审计计划。
三、评估风险时要坚持可操作性原则
所谓风险导向审计,主要是指注册会计师通过对被审计单位进行风险职业判断,评价其风险控制情况,确定可能产生审计风险的重要领域或事项,对此实施进一步审计程序,从而将审计风险降到可接受的水平。新颁布的审计准则引入了风险导向审计,对注册会计师执行审计业务中规避审计风险,无疑会起一定的积极作用。但在实践中如何操作?通过学习,笔者觉得至少应该从了解被审计单位及其环境的多个因素入手,结合被审计单位的具体情况,设计出详细的问卷或调查提纲来具体实施。
一般来说,首先,从公司所处行业状况、法律环境与监管环境以及其他外部因素调查分析,评价其对经营情况是否正常、宏观与微观政策在本年度有无重大变化等。
其次,从被审计单位的性质、组织结构、投融资活动的调查情况,看被审计单位有无明显导致财务报表发生重大错报的动机和风险。如被审计单位为私营企业则应特别关注其纳税情况,规避涉税风险。
第三,评价被审计单位对会计政策的选择与运用,看其是否符合国家的规定要求,有无明显违背制度操作风险,进而在实质性测试过程中进一步检查。
第四,评价被审计单位的目标、战略以及相关经营风险,看其制定的目标与战略是否符合整个行业发展情况,有无背离市场的相关决策等。
第五,评价被审计单位财务业绩。如为国有企业,要结合国资委等有关监管部门下达的考核指标等进行评估,看有无人为调整与其负责人有关的关键业绩指标。如为私营企业应重点关注银行贷款要求及其避税动机等因素。另外,还要对被审计单位的内部控制进行了解并对其进行测试,如果被审计单位的内部控制不可信赖,注册会计师可直接实施实质性程序。
笔者认为,注册会计师只有在上述评估分析小型被审计单位的基础上,才能在整体上识别和把握重大风险领域或重要事项,使实质性测试具有针对性,科学、合理地分配审计力量,从而能达到事半功倍的效果。
四、实施进一步审计程序时要坚持成本与效益相配比的原则
事务所毕竟也是自负盈亏的中介机构,注册会计师要考虑审计所得与所费的问题。为此,要求我们认真学习和深刻领会审计准则的精神实质,善于从对小型被审计单位的每个会计报表项目审计的具体审计程序中,区分哪些是必须履行的关键程序,哪些是次要或辅助的程序,只要作一般施行的,从而科学合理地安排审计人员,提高审计效率。具体来讲,在实施进一步审计程序时注册会计师应主要依据风险评估的结果和实施分析程序所获取的情况,对小型被审计单位的重要账户余额、重要交易以及利润表的某些重要项目进行测试和分析。在实施实质性程序时还应特别关注小企业业主或管理人员以下情形:为少纳税等目的而少作收入或多作费用;将私人费用在被审计单位列支为对外筹资等需要而粉饰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管理人员获得报酬与经营成果挂钩,等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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