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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计线索的提供者一般情况下都是知情者,因为舞弊的最终结果是在使得一部分人受益的同时侵害了另一部分人的利益或是国家利益或是社会公众利益,这些都会促使知情者在安全的情况通过第三者(如审计组)予以遏止的愿望,而信息的不对称性决定了审计人员对审计客体的经济活动行为的了解是不充分的,国家审计所面对的审计客体的经济活动行为也是多样化的,在审计人员处于信息掌握的劣势地位去揭示审计客体舞弊问题往往如大海捞针。
一方面,国家审计成本与审计作业时间的制约要求审计组在一定的时间内必须完成审计任务。另一方面,审计客体舞弊行为的预谋性与隐蔽性藏匿在巨大经济活动中的某一个环节或事件中,并在虚假完善的内部控制制度的保护下使审计人员在有限的审计时间里难以揭示,导致审计工作事倍功半或审计失败。此时,最有效果的审计方法就是寻找审计线索,通过审计线索收集审计证据。审计路径:公告审计事项→提供审计组联系方式→获取审计线索→甄别线索的真伪→收集证据→查证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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