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营业税应税行为附带赠送实物的流转税处理

2009-10-12 13:14 赵新贵 【 】【打印】【我要纠错

  对于纳税人在提供营业税应税行为时附带赠送的实物如何缴纳流转税,实务中一直存在不同意见。有的认为应根据《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四条,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者购进的货物无偿赠送其他单位或者个人,按视同销售处理,计征增值税;有的认为应按混合销售处理,赠送的实物与提供的劳务一并缴纳营业税。

  那为什么金融保险企业开展业务时附带赠送的实物既不缴纳增值税也不缴纳营业税呢?

  根据《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五条及《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六条,一项销售行为如果既涉及货物又涉及非增值税应税劳务,为混合销售行为。从事货物生产、批发或者零售的企业、企业性单位和个体工商户的混合销售行为,视为销售货物,缴纳增值税;其他单位和个人的混合销售行为,视为提供应税劳务,缴纳营业税。

  由于金融保险企业开展业务附带赠送实物是发生在同一项销售行为中,因此应按混合销售处理,而对主要提供营业税应税劳务的纳税人,其混合销售行为应该缴纳营业税而非增值税。同时,根据《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三条,营业税应税劳务是纳税人有偿提供的,这里的“有偿”,包括取得货币、货物或者其他经济利益。既然金融保险企业附带赠送的实物是无偿的而并未取得经济利益,因此赠送的实物也不应征收营业税。

  事实上,此前国家税务总局发布的国税函[2006]1278号文、国税函[2007]414号文、国税函[2007]778号文、国税函[2007]1322号文,对中国移动等企业开展电信业务附带赠送行为的流转税处理也作过与企便函[2009]33号文类似的规定。虽然上述文件是在流转税政策改革前出台的,但其政策精神与现行政策也是相符合的。

  但这里要注意,上述政策只适用于提供营业税应税劳务的纳税人。纳税人有偿转让无形资产或不动产所有权也应缴纳营业税,在促销中也会发生赠送实物的行为,如我们经常可见的卖房送家电等。而税法上的混合销售,必须是一项销售行为既包括增值税应税货物,又包括营业税应税劳务。此项业务中,因为并不涉及营业税应税劳务,因此不能按混合销售处理,而应该将有偿转让无形资产或不动产所有权与赠送实物作为两项单独的业务,按兼营处理。根据《增值税暂行条例细则》第七条及新《营业税暂行条例细则》第八条,纳税人发生兼营行为时,应分别核算增值税应税货物或应税劳务和营业税应税行为的营业额,未分别核算的,由主管税务机关核定货物或者应税劳务的销售额。因此,纳税人有偿转让无形资产或不动产所有权时附带赠送的实物,属于将货物无偿赠送其他单位或者个人,应按视同销售缴纳增值税。一些筹划方案认为可将“卖房送家电”操作成“销售带家电的房屋”,从而避免将赠送的实物视同销售缴纳增值税,但这样的筹划方案是否可行,在目前的政策下仍是值得商榷的。

责任编辑:zo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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