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为完善我国多层次资本市场体系的一项重要规章,《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督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下称《办法》)6月15日公布,意味着我国市场上向特定对象发行、转让导致股东超过200人,或股票以公开方式向公众公开转让的公司将正式纳入监管范畴。
目前,《办法》正在广泛征求意见过程中,征求意见结束后将在进一步修改完善的基础上正式发布实施。
专家介绍,境外成熟市场通常根据是否涉及公众利益,将股份公司划分为公众和非公众公司,公众公司又依其是否在交易所上市分为上市和非上市公众公司。国际上,一般以股东人数、资产(或资本)规模作为界定公众公司的指标,纳入统一的证券监管体系。对不在交易所上市的公众公司(即非上市公众公司),各国也都建立了相应的监管制度,以规范其股份转让及融资活动、保护公众投资者权益,防范风险。
“他山之石,可以攻玉”,今日本报关注美国市场在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管方面的经验、做法,以开阔视野、提供借鉴。
美证监会对OTCBB实施准入管理注册为公众公司是挂牌前提
作为成熟资本市场代表的美国市场,要求四类企业向美证监会注册成为公众公司,并满足持续信息披露要求,而公众公司又区分为上市和非上市两种。美国证监会对公众公司依照公司规模制定了不同的信披条款,这些要求与公司是否上市、在哪上市、是否挂牌无关。
同时,在美国证监体系中,注册成为公众公司是在OTCBB挂牌的前提条件,美国证监会对在公告板市场(OTCBB)挂牌的非上市公众公司实施注册管理和持续监管。
美公众公司有四类OTCBB挂牌企业包含其中
有关研究显示,在美国证券法体系下,四类公司必须向美国证监会注册,并满足持续信息披露的要求,这四类公司常被统称为“报告公司”,也称为“公众公司”或“注册公司”:
一是按照《1933年证券法》公开发行证券(包括股票、债券、权证等)的公司;二是按照《1934年证券交易法》证券在全国性证券交易所(包括纳斯达克)上市交易的公司;三是按照《1934年证券交易法》股东达到500人,且总资产超过1000万美元的公司;四是1999年经美证监会批准,美国金融业监管局(FINRA,前身为证券商协会)管理的公告板市场(OTCBB)引入挂牌资格规则后,所有证券在OTCBB上挂牌的公司。
“在一、三类公司中,未在全国性证券交易所上市的公司就是我们通常所说的非上市公众公司。”资深专家说,而对第四类OTCBB挂牌公司,无论是否达到前述三类标准,都须向美证监会报告,履行法定的信息披露义务并接受监管。“也就是说,公司若想在OTCBB挂牌,就必须事先到证监会注册,成为非上市公众公司”,但美证监会对在其他场外市场(如粉单市场等)挂牌的公司没有此项额外要求。
同时,美证监会还对公众公司资格与义务的终止设定了明确条款,对不在交易所上市的公司,当持有公司已发行股票的股东人数少于300人;或持有公司已发行股票的股东人数少于500人,且在过去3个财政年度末公司总资产均低于1000万美元,公司的信披责任可以免除。
公众公司信披要求与是否上市无关
在公众公司范畴内,美证监会又按公司规模(主要是公众持股额)将其大致分为四类,即“大型加速报告公司”、“加速报告公司”、“非加速报告公司”和“小型报告公司”,并对各类公司的信息披露时限及内容设定不同要求。
值得注意的是,美证监会对公众公司信息披露要求上的差异与其是否上市、挂牌,或在哪个交易所上市无关。在披露时限上,公司规模越大,越要求在较短时限内公布年报和季报;披露内容上,则是公司规模越小要求其披露的内容越少。
有关研究显示,美国公司及其股东和管理层须履行的信披义务主要包括如下内容:
第一,公众公司需向美证监会报告以下信息:公司经营业务情况;公司管理层、董事及特定股东的工资、福利及公司、管理层和特定股东买卖公司股票的情况;公司财务状况,包括经独立注册会计师审计的财务报告;公司竞争地位及合同和租赁协议的实质性条款。
第二,代理投票规则。主要是要求寻求投票代理权的人向证券持有人提供一份投票代理权说明书,披露有关信息,包括关于管理层的薪酬说明以及需要投票表决的事项描述。如果公司不征集投票权,但要对某一事项进行表决,则公司须向股东提供一个类似代理投票申明的信息申明。
第三,大股东持股状况报告。要求持有股权超过5%的股东必须在规定时限内向美证监会及公司提交其持股报告,披露有关其背景及持股信息;如果大股东持股可能导致公司管理层及政策产生潜在变化和影响,还须披露投资目的。
第四,要约收购。当公司面临第三方要约收购,或对本公司证券进行要约收购时,相关交易须遵守美证监会要约收购规则,向公众提供要约者信息,并向证监会报送公司对要约收购的答复。规则还对要约收购设定时限,并提供了其他保护股东的措施。
第五,证券交易报告。公司董事、高管及持有该注册证券超过10%的股东须在规定时限内向美证监会报告其交易本公司股票的情况。公司内部人在6个月内买卖本公司股票所得收益须交给公司。此外,还禁止上述人员对本公司股东进行卖空交易。
第六,有关萨班斯法的相应规定。
OTCBB在美场外市场中层次最高
资深专家总结,美国公众公司股份的转让包括三类情况:在全国性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在场外市场挂牌转让、不进行公开转让。其中,最后一种情况十分少见。
“美国的场外交易市场有多种,著名的有公告板市场(OTCBB)、OTC Markets Group(其前身为粉单市场)等,其中OTCBB是受美证监会监管的、场外股票市场中层次最高的一个市场。”
上述专家表示,与证券交易所(包括NASDAQ)不同,OTCBB本身不是证券交易市场,不自动撮合交易,而只是一个证券经纪商间的电子报价系统,供做市商提供挂牌证券的实时买卖报价及成交量等信息。OTCBB与挂牌公司没有直接监管关系,也不与挂牌公司签署任何协议。“因此,OTCBB从本质上说是为证券经纪商,而不是挂牌企业,提供服务的系统。”
有关研究表明,在OTCBB上挂牌,不需也不能由挂牌企业申请,而必须由愿意提供买卖报价的做市商提出,一旦通过做市商向OTCBB提供报价,涉及企业即可称为已在OTCBB上挂牌。做市商可自由决定为某企业证券提供挂牌报价,无需通知该企业或得到其同意;OTCBB与挂牌企业没有直接监管关系,也不与挂牌企业签署任何挂牌协议;挂牌企业不需向OTCBB交付任何费用,同时禁止任何做市商因公布企业证券报价而向企业收取任何费用。但在OTCBB上提供买卖报价的做市商须向OTCBB缴纳一定费用。
与此相应,一般个人投资者也必须通过一个证券经纪商来买卖OTCBB挂牌证券。
OTCBB挂牌须先注册美证监会实施准入管理
在美国的监管制度体系中,到证监会注册成为报告公司是在OTCBB挂牌的前提条件。同时根据报告公司制度,在OTCBB挂牌公司的种类又可分必须向美证监会注册的报告公司和自愿向美证监会注册的报告公司。
必须向美证监会注册的报告公司,包括至少有500名股东且总资产超过1000万美元的公司,以及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在OTCBB上挂牌的一般不能是在全国性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的证券。
自愿向美证监会注册的报告公司,为股东少于500人或总资产不超过1000万美元,也未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按美国证券法规定,这类企业可以不到证监会注册,但为了有资格使做市商在OTCBB上挂牌报价而按规定自愿注册。
有关研究显示,在OTCBB上挂牌的公司无财务指标要求,无需像上市交易那样满足交易所的最低财务、公司治理或其他要求。许多在OTCBB上挂牌的公司是规模较小、未达到上市要求的公司。
与此同时,为保规范,美证监会对OTCBB挂牌公司实施注册管理和持续监管。
首先,美证监会对OTCBB挂牌公司进行准入管理,所有OTCBB挂牌公司都须向美证监会注册成为报告公司,该注册须经美证监会同意后才能生效。
向美证监会注册必须提交按要求披露该公司有关信息的注册说明书。美证监会对决定审查的注册提出相关问题并给出修改意见,直到证监会认为已满足信息披露要求才同意该注册。同时,美证监会审查只关注是否遵守信披要求,不对公司或证券设公司持续盈利能力、财务要求等实质标准。
其次,在OTCBB挂牌的公司,须按美证监会有关报告公司信披的类别及时披露定期报告和临时报告。通常,在OTCBB挂牌的公司规模较小,其披露时限较长、披露内容较少。
再者,OTCBB挂牌公司还必须满足有关投票代理权、持股报告、要约、证券交易报告等方面的其他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