颁布时间:2012-07-25 09:15:55.000 发文单位:厦门市地方税务局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1元以下应纳税额和滞纳金处理问题的公告》(2012年第25号)的相关内容,纳税人自2012年8月1日(申报期)起申报的1元以下的应纳税额和滞纳金,应纳税额和滞纳金为零。由于我局对外服务网站对“一元以下税款自动减免”功能还需修改测试,纳税人在8月份申报的符合减免条件的一元以下税款,可自行通过申报内容中的“非审批减免”栏目(“非审批减免说明”为“其他”)调整为零。9月份之后由网站系统自动进行调整,纳税人照常申报即可。
纳税人通过柜台申报税款的照常进行,对符合减免条件的一元以下税款和滞纳金,由税务机关工作人员进行减免操作。
厦门市地方税务局
二O一二年七月二十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