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政部12月11日公布了2012年12月5日审议通过的《行政单位财务规则》(以下简称“《规则》”),其中明确,行政单位依法取得的应当上缴财政的罚没收入、行政事业性收费、政府性基金、国有资产处置和出租出借收入等,不属于行政单位的收入。另外,该《规则》将于2013年1月1日起施行。
该《规则》明确,行政单位财务管理的主要任务是,科学、合理编制预算,严格预算执行,完整、准确、及时编制决算,真实反映单位财务状况;建立健全财务管理制度,实施预算绩效管理,加强对行政单位财务活动的控制和监督;加强资产管理,合理配置、有效利用、规范处置资产,防止国有资产流失;定期编制财务报告,进行财务活动分析;对行政单位所属并归口行政财务管理的单位的财务活动实施指导、监督;加强对非独立核算的机关后勤服务部门的财务管理,实行内部核算办法。
《规则》指出,行政单位编制预算,应当综合考虑年度工作计划和相应支出需求;以前年度预算执行情况;以前年度结转和结余情况;资产占有和使用情况等因素
行政单位预算的编报和审批程序为,行政单位测算、提出预算建议数,逐级汇总后报送同级财政部门;财政部门审核行政单位提出的预算建议数,下达预算控制数;行政单位根据预算控制数正式编制年度预算,逐级汇总后报送同级财政部门;经法定程序批准后,财政部门批复行政单位预算。
《规则》规定,行政单位依法取得的应当上缴财政的罚没收入、行政事业性收费、政府性基金、国有资产处置和出租出借收入等,不属于行政单位的收入。行政单位取得各项收入,应当符合国家规定,按照财务管理的要求,分项如实核算。行政单位的各项收入应当全部纳入单位预算,统一核算,统一管理。
《规则》规定,行政单位的支出应当严格执行国家规定的开支范围及标准,建立健全支出管理制度,对节约潜力大、管理薄弱的支出进行重点管理和控制。
行政单位从财政部门或者上级预算单位取得的项目资金,应当按照批准的项目和用途使用,专款专用、单独核算,并按照规定向同级财政部门或者上级预算单位报告资金使用情况,接受财政部门和上级预算单位的检查监督。项目完成后,行政单位应当向同级财政部门或者上级预算单位报送项目支出决算和使用效果的书面报告。
《规则》还对资产管理做出相关规定,行政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单位资产管理制度,加强和规范资产配置、使用和处置管理,维护资产安全完整。行政单位应当按照科学规范、从严控制、保障工作需要的原则合理配置资产。行政单位资产有原始凭证的,按照原始凭证记账;无原始凭证的,应当依法进行评估,按照评估价值记账。
行政单位应当加强资产日常管理工作,做好资产建账、核算和登记工作,定期或者不定期进行清查盘点,保证账账相符,账实相符。年度终了,应当进行全面清查盘点。对资产盘盈、盘亏应当及时处理。
行政单位开设银行存款账户,应当报同级财政部门审批,并由财务部门统一管理。行政单位应当加强应收及暂付款项的管理,严格控制规模,并及时进行清理,不得长期挂账。行政单位的资产增加时,应当及时登记入账;减少时,应当按照资产处置规定办理报批手续,进行账务处理。
另外,行政单位不得以任何形式用占有、使用的国有资产对外投资或者举办经济实体。对于未与行政单位脱钩的经济实体,行政单位应当按照有关规定进行监管。除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外,行政单位不得举借债务,不得对外提供担保。未经同级财政部门批准,行政单位不得将占有、使用的国有资产对外出租、出借。
负债管理方面,《规则》指出,行政单位取得罚没收入、行政事业性收费、政府性基金、国有资产处置和出租出借收入等,应当按照国库集中收缴的有关规定及时足额上缴,不得隐瞒、滞留、截留、挪用和坐支。
行政单位应当加强对暂存款项的管理,不得将应当纳入单位收入管理的款项列入暂存款项;对各种暂存款项应当及时清理、结算,不得长期挂账。
此外,行政单位划转撤并的财务处理,应当在财政部门、主管预算单位等部门的监督指导下进行。划转撤并的行政单位应当对单位的财产、债权、债务等进行全面清理,编制财产目录和债权、债务清单,提出财产作价依据和债权、债务处理办法,做好资产的移交、接收、划转和管理工作,并妥善处理各项遗留问题。
相关链接:《行政单位财务规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