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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印发《税收执法管理信息系统考核奖惩办法》的通知

赣国税发[2008]181号

颁布时间:2008-09-09 15:28:59.000 发文单位:江西省国家税务局

各市、县(区)国家税务局:

  省局制定了《税收执法管理信息系统考核奖惩办法》,业经全省国税系统政策法规工作会议讨论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在执行中有何问题,请及时报告省局(政策法规处)。

  二○○八年九月九日

税收执法管理信息系统考核奖惩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税收执法管理信息系统考核子系统(以下简称“系统”)考核管理,规范执法考核奖惩行为,强化税收执法监督,根据《税收执法管理信息系统考核子系统管理暂行办法》(赣国税发〔2008〕28号)等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全省各市、县(区)国家税务局、直属行政机构(以下简称各单位)纳入系统考核的税务执法人员执法行为的奖惩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各单位按月根据己确认的税收执法管理信息系统考核信息(包括计算机自动生成和人工追究信息)进行奖惩。

  第四条 系统考核奖惩实行统一领导、分级管理。

  各单位成立税收执法责任制考核评议领导小组(以下简称“考评领导小组”),负责本级及本国税系统的税务执法考核奖惩的领导、组织和管理工作。

  第五条 考评领导小组下设的办公室(以下简称“考评办”)负责系统考核奖惩的日常工作。

  第六条 执法考核奖惩遵循公平、公正、公开原则和奖惩并举的原则。

  第七条 建立奖励机制。每年年终后,各单位考评领导小组应根据全年的系统考核结果,结合各执法岗位工作量,对本单位全年系统考核申辩调整前无执法过错(不包括现行法律、法规、规章以及税收政策发生变化和系统自身的原因致使系统显示为执法过错的情况,下同)的执法人员给予适当的奖励。

  第八条 奖励以精神奖励为主,经济奖励为辅。精神奖励为表扬、通报表扬、嘉奖。经济奖励为适当的奖金。

  设立奖励基金,其来源为:系统考核发生过错所扣的罚款;各单位从奖金、津贴中调剂的部分资金。

  第九条 建立经济惩戒机制。经济惩戒是指根据考核系统自动计算的扣分分值结果,给予过错责任人员相应的罚款。

  经济惩戒标准为每扣一分罚款10元。

  第十条  各单位未实行公务员规范津补贴之前,经济惩戒按月兑现;实行公务员规范津补贴之后,经济惩戒按年兑现。

  第十一条 实行按月兑现经济惩戒时,每月根据系统考核扣分情况计算罚款,可以从其个人应发收入中直接扣款。

  第十二条 实行按年兑现经济惩戒时,年终根据系统考核扣分情况计算罚款,由其个人交纳。

  第十三条 实行按月兑现经济惩戒时,每月在省局下达追究指令后五日内,各单位考评办提出本月执法考核惩戒意见报考评领导小组审议决定。

  实行按年兑现经济惩戒时,每年1月在省局下达追究指令后十日内,各单位考评办提出上一年度执法考核惩戒意见报考评领导小组审议决定。

  第十四条 各单位考评办在考评领导小组作出奖惩决定后三日内以书面形式送达该执法人员。自送达之日起开始执行,相关部门负责落实。

  执行结果由各单位考评办负责督办、记载和归档。

  第十五条 各设区市局考评办在每月底前将上月执法考核奖惩情况报省局政策法规处备案。

  第十六条 本办法自二○○八年一月一日起施行。

责任编辑:阿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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