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规库

江西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开展出口货物视同内销征税专项核查的通知

赣国税函[2008]337号

颁布时间:2008-10-14 15:23:39.000 发文单位:江西省国家税务局

各设区市国家税务局:

  为贯彻落实国家的产业政策和税收政策,堵塞税收漏洞,促进我省开放型经济又好又快发展,省局决定在全省集中开展一次出口货物视同内销征税情况的专项核查。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专项核查的对象和内容

  (一)专项核查对象。2008年1至6月全省有出口业务但未进行正常申报出口退(免)税的企业、出口不退税产品的企业及其他出口应视同内销征税的企业,重点核查出口未申报退(免)税的小规模纳税人及一般纳税人的外贸企业。

  (二)专项核查内容。核查2008年1月1日至6月30日期间出口应视同内销征税的货物,一般纳税人是否已计提增值税、消费税,小规模纳税人是否已缴纳增值税、消费税。重点核查小规模纳税人出口应视同内销征税的货物是否缴纳增值税、消费税,一般纳税人中外贸企业未申报退税出口货物是否已计提增值税以及未办理退(免)税认定出口企业的出口货物是否按规定计提销项税或缴纳税款。

  二、专项核查的依据和时间

  (一)专项核查依据。本次核查根据《江西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出口货物视同内销征税有关问题的通知》(赣国税发〔2008〕4号)及其他税收法律、法规等相关规定开展,对纳税人未按照规定的期限办理出口不予退(免)税等视同内销征税出口货物纳税申报和报送纳税资料的,征税机关应及时征收税款,并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等有关规定予以处理,若涉及偷、骗税等涉税犯罪的,征税机关应及时移送给稽查部门查处。

  (二)专项核查时间。2008年10月16日至11月15日。各地于2008年11月20日前认真汇总统计《出口货物视同内销征税情况汇总表》(详见附件)并将核查情况以正式文件上报省局。

  三、核查组织形式

  各设区市国税局要成立分管局领导任组长,进出口、征管和流转税等部门负责人为成员的专项核查工作小组。具体工作由进出口税收管理部门牵头,并负责提供出口应视同内销征税的有关电子信息,协调与海关、外经贸等部门的联系,统计上报相关资料数据;征管部门负责出口货物视同内销征税的征收管理,指导、督促基层征收部门开展核查工作;流转税和进出口税收管理部门负责相关政策解释。

  四、具体工作要求

  (一)统一思想,提高认识。各级国税机关要高度重视此次核查工作,充分认识加强出口货物视同内销征税管理的重要意义,切实加强组织领导,制定具体核查方案,细化职责分工,把各项工作要求落到实处。

  (二)分工合作,注重实效。此次核查是省局首次组织的出口货物视同内销征税专项核查工作,涉及面广,牵涉部门多,各有关部门应加大宣传解释工作力度,密切配合、通力协作,营造出齐抓共管的良好工作氛围。同时,省局将此次核查出口货物应视同内销征税的有关电子信息放在省局内部办公网-处室之窗(进出口税收管理处)中,供各地核查使用。

  (三)认真总结,及时整改。各地应认真总结并分析核查过程中发现的新情况、新问题,全面掌握出口货物视同内销征税的情况,制定整改措施,完善工作制度,确保出口货物视同内销征税工作走上规范化、制度化轨道。

  附件:出口货物视同内销征税情况汇总表(略)

  二○○八年十月十四日

责任编辑:阿十
回到顶部
折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