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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做好2009年度单位车辆船舶车船税征收工作的通知

京地税地[2009]244号

颁布时间:2009-09-15 14:10:05.000 发文单位:北京市地方税务局

各区、县地方税务局、各分局:

  为做好2009年度单位车辆、船舶车船税的征收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申报纳税期限与地点

  车船税纳税人为单位的,纳税人应向其税务登记地的主管地方税务机关申报缴纳车船税,申报纳税期限为2009年10月1日至10月15日(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2009年部分节假日安排的通知》和《征管法实施细则》的规定,申报纳税期限顺延至2009年10月23日)。

  二、机动车停驶期间减征车船税的规定及办理事项

  (一)减征范围及减征标准

  1.根据《北京市人民政府公安部交通运输部环境保护部关于印发2008年北京奥运会残奥会期间北京市交通保障方案的通知》(京政发〔2008〕26号)和《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关于2008年北京奥运会残奥会期间停驶机动车减征车船税的通告》(京地税地〔2008〕169号)文件规定,2008年9月20日(含)之前在本市车辆管理部门办理登记手续且在7月1日-9月20日期间停驶的机动车,均减征2008年度7、8、9三个月的应税税额。对于2008年7月1日(含)起新购机动车,自车辆登记之日起,按月减征自登记当月至停驶月止的车船税。

  2.根据《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实施交通管理措施的通告》(京政发〔2008〕39号)文件精神, 2009年4月10日(含)之前在本市车辆管理部门登记手续且在2008年10月11日至2009年4月10日停驶的机动车,均减征2009年度一个月应税税额。

  (二)减征方式

  1.鉴于我市2008年车船税已依照《北京市车船税税目税额表》规定正常征收,奥运会残奥会期间停驶机动车减征税款在纳税人缴纳2009年度车船税时予以抵扣。其中,对于2008年度过户的车辆,由购车单位享受车船税减征政策;对于2009年度过户的车辆,由车辆原单位享受车船税减征政策。

  2.对于京政发〔2008〕39号文件中规定的停驶机动车减征税款,纳税人在缴纳2009年度车船税时予以抵扣。

  (三)办理时间及办理方式

  单位纳税人应于2009年申报纳税期限内自行计算减征税额,并在申报缴纳时予以抵扣。

  三、车船税税源登记与变更登记的办理方式

  单位纳税人应按照《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做好车船税税源登记工作的补充通知》(京地税征〔2007〕336号)的规定,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并办理车船税税源信息登记与变更登记工作。

  各局应及时告知纳税人车船税税源登记(变更)需到主管税务机关上门办理。同时,各局要做好纳税人上门登记所需的相关工作。

  四、工作要求

  (一)各局要结合本辖区税收征管工作的特点,有针对性地做好单位纳税人车船税纳税辅导工作。

  (二)各局要做好纳税人税源登记(变更)工作,加强税源管理,全面准确掌握税源情况,并及时做好与征收税款、减征税款的比对与评估工作。

  (三)各局要在征期结束后,将单位车辆车船税征收工作进行总结,对于征收工作中发现的问题,请及时向市局反馈。

  二○○九年九月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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