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规库

福建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进一步加强税收征管若干具体措施的通知

闽国税发[2009]125号

颁布时间:2009-09-12 16:37:57.000 发文单位:福建省国家税务局

各市、县、区国家税务局,各直属单位: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进一步加强税收征管若干具体措施的通知>》(国税发〔2009〕114号)转发给你们,并补充如下意见,请你们结合《福建省国家税务局关于进一步做好税收征管工作的意见》(闽国税发〔2009〕30号)、《福建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税种征管促进堵漏增收的若干意见>的通知》(闽国税发〔2009〕61号)和《福建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税收征管状况分析工作的通知>的通知》(闽国税发〔2009〕66号)等精神,以及全省国税系统征管工作会议和收入分析会议的要求,认真组织实施。

  一、加强领导,落实责任,认真组织实施。今年以来,国家税务总局为进一步做好加强征管、堵漏增收工作,确保完成今年税收收入增长预期目标,先后下发了四个相关的文件,充分表明在当前经济形势和税收增长幅度受经济影响明显的严峻情况下,做好税收征管工作的重要性。税务总局制定《进一步加强税收征管若干具体措施》,是为实现税收征管工作科学化、专业化、精细化的进一步举措,因此,各级国税机关要高度重视,切实加强领导,主要领导要直接抓,落实工作责任,确保完成我省今年税收收入增长预期目标,对省局加强征管、堵漏增收相关文件落实情况抓紧进行自查,省局将适时组织督查。

  二、加强对设立销售公司的白酒生产企业消费税计税价格的监管。为保全税基,各地要加强对设立销售公司的白酒生产企业消费税计税价格的监管,对其申报的销售给销售单位的消费税计税价格低于销售单位对外销售价格70%以下的白酒严格按照总局制定的《白酒消费税最低计税价格核定管理办法(试行)》逐级上报省局核定消费税最低计税价格。省局已对我省2家白酒生产企业生产的15种白酒核定了最低消费税计税价格,请相关主管国税机关按规定自2009年8月1日起执行。同时加强小酒厂白酒消费税的征管,对账证不全的,采取核定征收方式。

  三、加强企业所得税管理,着力落实各项具体征管措施。要采取有效措施,查找薄弱环节,加大征管工作力度,切实抓好加强企业所得税征管具体措施的落实工作。

  (一)加强收入分析和预测。要进一步加强对宏观经济形势、落实企业所得税政策等因素对企业所得税收入增减变化影响的分析。结合各地税源总体情况、行业分布,找准影响企业所得税收入变化的因素,科学预测收入,按时上报收入分析材料。

  (二)继续做好企业所得税预缴管理工作。要继续坚持“依法征税、应收尽收、坚决不收过头税、坚决防止和制止越权减免税”的组织收入原则。认真落实好《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企业所得税预缴工作的通知》(国税函〔2009〕34号)有关要求,确保企业所得税款及时足额入库。

  (三)切实抓好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后续管理。结合2008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工作,积极开展纳税评估及各项专项检查工作,抓好汇算清缴后续管。将纳税评估、日常管理、日常检查等工作有机结合起来,充分发挥综合管理合力,按照核实税基的要求,对收入的界定、跨年度扣除项目的确认认真检查,防止纳税人在新旧税制转换过程中,通过转移收入和成本费用逃避纳税义务,防止税款流失。

  (四)加强对企业所得税分支机构汇总纳税的管理。

  1.分支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应对分支机构报送资料加强审核,并对作为对二级分支机构计算分摊税款比例的三项指标和应分摊入库所得税税款进行认真查验核对;

  2.以总机构名义进行生产经营的非法人分支机构,无法提供有效证据证明其二级及二级以下分支机构身份的,应视同独立纳税人计算并就地缴纳企业所得税,不执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08〕28号)的相关规定;

  3.分支机构未按时提供分配表的,或总机构对分支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提出的疑义未及时进行答复的,分支机构主管税务机关可责成该分支机构就地预缴企业所得税,待分支机构提供总机构分配表后及时多退少补。

  (五)进一步强化企业所得税优惠管理。要严格企业所得税优惠资格的认定管理,着力把好优惠政策关口。加强享受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的过程监控,对享受企业所得税优惠和过渡性优惠的企业条件发生变化,不再符合减免税或过渡政策规定条件的,取消企业享受所得税优惠政策。对未按规定程序进行审核、备案的,企业不得享受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重点加强高新技术企业享受税收优惠政策资格审核,对不符合高新技术企业规定条件的,停止执行高新技术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

  四、加强大企业税收管理与服务工作。各级税务机关要把加强大企业税收管理与服务作为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的重要任务来抓。一是要以规避税收风险为导向,切实加强定点联系企业税收管理。落实《大企业税务风险管理指引(试行)》的要求,引导企业积极采取措施,自觉防止和控制税务风险。要注重事前预防和事中发现,做到将大企业税收管理重心前移。二是要为定点联系企业提供个性化税收服务,寓管理于服务之中。开展税收政策个性化宣传辅导。对重大税收政策问题,按行业、分企业举办政策宣讲和培训辅导班。及时受理、回复企业涉税诉求。定期或不定期召开大企业涉税事项协调会议,认真研究解决定点联系企业的重要涉税诉求和日常工作中发现的重大涉税问题。三是认真做好部分总局定点联系企业税收自查重点复核工作。各地要组成以分管领导担任组长的督导复核工作小组,大企业管理部门要牵头协调相关部门抽调业务技能高,且有行业管理经验和税务检查经验的业务骨干,对照详细复核的企业名单和各个企业重点复核内容开展重点复核工作,采用约谈、下户蹲点等形式辅导企业自查。要改变以往对集团公司汇总交纳税务管理放任不管的情况,特别是对大型企业的税务管理要严格按照总局大企业司的要求,寓管理于服务之中。督促企业将自查应补缴的税款和滞纳金及时就地入库。

  五、调查登记非居民企业为境内企业提供服务情况,加强非居民企业提供劳务税收管理。在全省范围调查登记境外机构通过派遣人员为境内企业提供服务情况,集中核实判定是否属于国内税法的机构、场所范围或税收协定的常设机构范围,确认非居民企业是否要履行登记备案和申报纳税义务。

  六、积极获取第三方涉税信息,加强非居民在中国境内承包工程税收管理。各地税务机关应当加强与工商、经贸、外管等相关部门的协作,建立定期或不定期的联系制度,采取切实有效措施,从多种渠道获取非居民参与国家、省、市级重点建设项目信息,从源头强化非居民税收管理。同时加强政策宣传和辅导,争取居民企业的支持与合作,提供合同签订、工程工期、进度、转包等线索,切实加强非居民企业承包工程税收管理。

  七、认真开展非居民企业税收专项检查。各地要结合服务贸易等项目对外支付税务证明的开具情况,检查境内机构支付给非居民企业的股息、红利、利息、租金、技术转让收益等业务代扣代缴情况。特别关注工商或税务登记的外资股权发生变更获取非居民企业股权转让信息,确定外方股东的股权转让是否构成应税行为。

  八、围绕总局确定的反避税工作重点,结合我省实际,加强对关联申报信息的审核和分析。分省市两级建立反避税信息库;切实做好总局部署的全国联查、区域联查和行业联查工作,强化对重点企业的反避税调查;重点关注“走出去”企业是否足额收取特许权使用费和劳务费,或将利润留滞避税港,以延迟和逃避我国税收的情况;加强对反避税调查调整企业的跟踪管理,巩固和扩大反避税成果,防止避税行为反弹。

  九、要进一步加强税收征管状况分析,健全税收分析、纳税评估、税务稽查工作联动机制,提升税源管理水平。各地要结合《关于加强税收征管状况分析工作的通知》要求,进一步加强税收征管状况分析,从中查找税收征管的簿弱环节,采取对应措施,以实现堵漏增收的目的。要加强内部的横向互动,通过征管、计征、综合业务、稽查部门相互沟通配合,健全和完善税源联动工作机制,达到以查促管、以管促查、管查结合的效应,堵塞税收流失漏洞,进一步提升税源管理工作水平。

  二OO九年九月十二日

责任编辑:阿十
回到顶部
折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