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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开展重点税源专项评估工作的通知

闽国税发[2009]136号

颁布时间:2009-10-13 16:30:09.000 发文单位:福建省国家税务局

各设区市国家税务局(不发厦门):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开展重点税源专项评估工作的通知》(国税函〔2009〕547号)转发给你们,并补充意见如下,请一并认真抓好落实。

  一、切实加强专项评估组织领导。为落实好总局此次重点税源专项评估工作,根据国家税务总局的工作要求,省局决定成立由陈滨副局长为组长,省局征管科技处、大企业处、货物劳务处、所得税处、国际处、出口退税处、稽查局、收入规划处等负责人为成员的重点税源专项评估工作领导小组,领导小组下设办事机构,征管科技处。要求各设区市局也要比照省局模式,健全专项评估工作机构,加强领导,精心组织,认真制定专项评估工作方案,抓紧启动专项评估工作,把总局、省局近期下发一系列加强征管、堵漏增收等工作要求落到实处,并以此为契机,建立健全和锻炼专项评估专业化税源管理队伍。

  二、认真组织开展专项评估工作。本次专项评估总局要求福建国税局开展重点税源专项评估对象的有13家企业,涵盖10个行业,其中:2009年上半年税收风险指数大于0.7的10家,上半年零纳税企业3家;同时,根据省局主要领导的批示精神,省局已抽取2008年度及2009年前三季度零低税负,且销售额、营业额大的若干企业,作为我省增加的重点评估对象(具体企业名单另行通知),请各地认真抓好专项评估工作。鉴于省局两个抓收入检查组即将进驻泉州、三明市局指导开展税收专项评估和检查工作,因此,上述这13家纳税人中,涉及这两地市的纳税人由省局收入检查组统一安排和组织实施;其余地市的纳税人由各设区市局自行组织实施。

  上述13家企业中,对涉及今年以来总局或省局大企业税收管理部门、稽查局已经或正在进行专项检查和各设区市局已组织过评估或检查的企业,此次不再安排专项评估,但要上报原来的评估或专项检查报告给省局专项评估办。

  三、专项评估时间安排及相关要求。这次专项评估工作,任务重、时间紧,各地要按照总局工作部署和省局工作要求,扎实抓好落实工作,且应在10月底前指导完成企业自我评估工作,11月底前完成对企业的专项评估工作;11月5日前上报各企业自我评估结果情况,12月5日前上报对各企业的专项评估报告和总局要求的专项评估成果统计报表以及专项评估工作总结;各地在组织评估的同时,要认真做好迎接总局12月对重点评估企业专项评估的各项工作准备。

  省局专项评估办联系电话:0591-87098753.

  特此通知。

  二OO九年十月十三日

责任编辑:阿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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