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甘肃省国家税务局转发《财政部 海关总署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国内采购材料进入海关特殊监管区域适用退税政策的通知》的通知

甘国税函发[2009]326号

颁布时间:2009-10-12 16:47:44.000 发文单位:甘肃省国家税务局

各市(州)国家税务局,开发区国家税务局,矿区税务局,省局直属分局:

  现将《财政部 海关总署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国内采购材料进入海关特殊监管区域适用退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9〕107号)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九年十月十二日

责任编辑:阿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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