闽国税函[2009]231号
颁布时间:2009-09-12 00:00:00.000 发文单位:福建省国家税务局
各设区市国家税务局(不发厦门):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开展出口退税业务提醒工作的通知》(国税函〔2009〕448号,以下简称《通知》)转发给你们,并提出以下贯彻意见,请一并遵照执行。
各地务必要高度重视这项工作,将它作为进一步优化退税服务的新举措;无论采取何种形式向企业提供提醒信息,均不得向企业收取任何费用;要结合当地情况按照《通知》要求制定开展出口退税业务提醒工作的具体方案及时间步骤,抓紧实施,并将有关工作情况和建议于2009年9月21日前上报省局。上报路径:省局FTP/进出口/上传区/出口退税业务提醒。
二OO九年九月十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