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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开展出口退税业务提醒工作的通知

闽国税函[2009]231号

颁布时间:2009-09-12 00:00:00.000 发文单位:福建省国家税务局

各设区市国家税务局(不发厦门):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开展出口退税业务提醒工作的通知》(国税函〔2009〕448号,以下简称《通知》)转发给你们,并提出以下贯彻意见,请一并遵照执行。

  各地务必要高度重视这项工作,将它作为进一步优化退税服务的新举措;无论采取何种形式向企业提供提醒信息,均不得向企业收取任何费用;要结合当地情况按照《通知》要求制定开展出口退税业务提醒工作的具体方案及时间步骤,抓紧实施,并将有关工作情况和建议于2009年9月21日前上报省局。上报路径:省局FTP/进出口/上传区/出口退税业务提醒。

  二OO九年九月十二日

责任编辑:阿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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