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甘肃省国家税务局转发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部分行业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税前扣除政策的通知》的通知[失效]

甘国税发[2009]167号

颁布时间:2009-08-20 00:00:00.000 发文单位:甘肃省国家税务局

正保会计网校编辑注:根据“财政部令第83号文件”规定,本文件失效。

各市(州)国家税务局,开发区国家税务局,矿区税务局,省局直属税务分局:

  现将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部分行业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税前扣除政策的通知》(财税〔2009〕72号)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〇〇九年八月二十日

责任编辑:阿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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