京国税函[2009]403号
颁布时间:2009-11-06 00:00:00.000 发文单位:北京市国家税务局
各区、县(地区)国家税务局 直属税务分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开展出口退税业务提醒工作的通知》(国税函[2009]448号)和《国家税务总局货物和劳务税司电子税务管理中心关于审核系统出口退税提醒业务功能升级有关工作事项的通知》(货便函[2009]162号)转发给你们,请各局利用现有条件,实施提醒工作,做好出口企业负责人信息采集和维护工作,我市出口退税业务提醒工作的具体实施办法,另行下发。
附表1:北京市出口企业选择出口退税业务提醒信息表
企业代码 | 企业海关代码: 纳税人登记号: | ||||||
企业名称 | |||||||
登记人员姓名 | 职务 | 手机号码 | 希望得到信息内容 | A()B() C(--)D() E() | |||
电子邮件 | |||||||
登记人员姓名 | 职务 | 手机号码 | |||||
电子邮件 | |||||||
提供信息内容 | A出口企业退税申报时间、退税所属期、申报退税额,在出口企业申报到主管税务机关,税务机关出具回执同时提供。 B出口企业退税审核通过时间、退税所属期、审核退税额,转入历史库同时提供。 C出口企业退库时间、退库所属期、退库税额,退税款由国库转出时提供(由银行代转)。目前我市尚不具备相关条件,无法提供此条信息。 D退税政策调整内容 E与出口退税有关信息 |
填表人; 财务负责人; 企业法人; 公章;
说明:1)企业留存的手机号码、电子邮件,登记人员姓名最好为财务主管、经理或主管财务经理;
2)希望得到信息内容填报对应的A、B、C、D、E;
3)提供信息内容C: 目前我市尚不具备相关条件,无法提供此条信息,出口企业不要选择。
附表2:北京市出口企业选择出口退税业务提醒信息变更表
企业代码 | 企业海关代码: 纳税人登记号: | ||||||
企业名称 | |||||||
登记人员姓名 | 职务 | 手机号码 | 希望得到信息内容 | A( )B( ) C(--)D( ) E( ) | |||
电子邮件 | |||||||
登记人员姓名 | 职务 | 手机号码 | |||||
电子邮件 | |||||||
提供信息内容 | A 出口企业退税申报时间、退税所属期、申报退税额,在出口企业申报到主管税务机关,税务机关出具回执同时提供。 B 出口企业退税审核通过时间、退税所属期、审核退税额,转入历史库同时提供。 C 出口企业退库时间、退库所属期、退库税额,退税款由国库转出时提供(由银行代转)。目前我市尚不具备相关条件,无法提供此条信息。 D 退税政策调整内容 E 与出口退税有关信息 |
2009年11月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