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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氨化硝酸钙免征增值税问题的批复》的通知

豫国税函[2009]297号

颁布时间:2009-09-04 11:38:47.000 发文单位:河南省国家税务局

各省辖市国家税务局,省税务干部学校,巩义、项城、永城、固始、邓州、中牟县(市)国家税务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氨化硝酸钙免征增值税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09〕430号)转发给你们,请转知所属,遵照执行。

  二00九年九月四日

责任编辑:阿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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