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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地方税务局转发财政部等关于金融企业涉农贷款和中小企业贷款损失准备金税前扣除政策的通知[失效]

深地税发[2009]442号

颁布时间:2009-09-14 00:00:00.000 发文单位:深圳市地方税务局

正保会计网校编辑注:根据“财政部令第83号文件”规定,本文件失效。

各基层局:

  现将《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金融企业涉农贷款和中小企业贷款损失准备金税前扣除政策的通知》(财税〔2009〕99号)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九年九月十四日

责任编辑:阿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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