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地税发[2009]461号
颁布时间:2009-09-24 14:11:58.000 发文单位:深圳市地方税务局
各基层局:
现将《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对跨年度老合同实行营业税过渡政策的通知》(财税〔2009〕112号)转发给你们,市局补充如下意见,请一并遵照执行。
一、各基层局应严格按照财税〔2009〕112号文件规定的要求,审核界定跨年度老合同的范围和执行期限,不得随意扩大。
二、对本文下发之前纳税人跨年度老合同已缴、多缴、已扣缴、多扣缴的营业税税款,按规定从其以后的应纳税额中抵减或办理退税手续。
二○○九年九月二十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