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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国家税务局转发《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减征1.6升及以下排量乘用车车辆购置税的通知》的通知[失效]

苏国税发[2009]11号

颁布时间:2009-01-20 00:00:00.000 发文单位:江苏省国家税务局

正保会计网校编辑注:根据“财政部令第83号文件”规定,本文件失效。

各省辖市、苏州工业园区国家税务局,常熟市、张家港保税区国家税务局,省局直属分局:

  现将《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减征1.6升及以下排量乘用车车辆购置税的通知》(财税〔2009〕12号)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江苏省国家税务局
二00九年一月二十日

责任编辑:阿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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