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地税函[2008]255号
颁布时间:2008-12-26 14:27:34.000 发文单位:大连市地方税务局
各基层局,市局机关各业务处: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代开货物运输业发票个人所得税预征率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8〕977号)转发给你们,并作补充规定如下,请一并贯彻执行。
从2009年1月1日起,实行查账征收的代开货运发票的个人所得税纳税人,按照代开票金额2.5%预征的个人所得税可从其当期应纳税款中抵扣;实行核定征收的代开货运发票的个人所得税纳税人,代开发票时按2.5%预征个人所得税不得从核定税额中扣除,核定个人所得税税额的计算方法分为以下3种具体情形:
(一)纳税人在一个纳税年度中车辆数(即营运收入定额)未发生变化的
月核定个人所得税额=[(核定的月营运收入定额×核定月数)×应税所得率×税率-速算扣除数]÷核定月数
(二)纳税人在一个纳税年度中车辆数(即营运收入定额)发生变化的
调整后月核定个人所得税额=[(调整前各月份营运收入定额合计+调整后月营运收入定额×调整后核定月数)×应税所得率×税率-速算扣除数-调整前已纳个人所得税定额总额]÷调整后核定月数
(三)纳税人在年度中间废业的
应补(退)个人所得税额=[(核定的月营运收入定额×实际经营月数)×应税所得率×税率-速算扣除数] –本年已纳个人所得税定额总额
核定征税的代开货运发票纳税人2008年已缴纳的税款不做汇算清缴。
《大连市地方税务局关于重新确定个体承包承租和货物运输车辆计税依据和综合征收率等问题的通知》(大地税发〔2004〕102号)第四条第二款第二项和第四条第三款的规定自2009年1月1日起废止。
二○○八年十二月二十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