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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地方税务局关于明确2009年各月份社会保险费缴纳期限的通知

渝地税发[2009]5号

颁布时间:2009-01-06 09:27:35.000 发文单位:重庆市地方税务局

各区县(自治县)地方税务局,市局各直属单位:

  按照税费同征同管的要求,根据《重庆市地方税务局关于2009年各月份纳税申报期限的通知》(渝地税发〔2008〕243号),现对2009年各月份社会保险费缴纳期限予以明确,请遵照执行并及时告知缴费人。

         缴纳期限
月 份
一月(元旦、春节)
1月4日
1月19日
二月
2月1日
2月16日
三月
3月1日
3月16日
四月(清明节)
4月1日
4月20日
五月(五一节、端午节)
5月4日
5月18日
六月
6月1日
6月15日
七月
7月1日
7月15日
八月
8月1日
8月17日
九月
9月1日
9月15日
十月(国庆节、中秋节)
10月9日
10月23日
十一月
11月1日
11月16日
十二月
12月1日
12月15日

  重庆市地方税务局
二00九年一月六日

责任编辑:阿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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