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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国家税务局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强和规范非居民企业所得税管理的意见》的通知

鲁国税发[2008]134号

颁布时间:2008-09-11 16:56:10.000 发文单位:山东省国家税务局

各市国家税务局(不发青岛):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将企业所得税纳税人分为居民企业和非居民企业。非居民企业所得税税源具有流动性大、隐蔽性高的特点,税收收入易流失且难以挽回,税收征管难度大且关系到国家税收主权问题。从管理实际情况看,一是管理事项繁杂。非居民企业既包括在我国境内设有机构场所的外国企业,也包括未设有机构场所但有来源于中国境内特许权使用费、利息等所得的外国企业;二是对管理人员素质要求高。对非居民身份、常设机构、所得来源等判定既需要依据国内法,还需要依据税收协定等国际法,政策性强;三是需要有关部门的支持配合。非居民企业所得税税源监控涉及外经贸委、外汇管理局、工商局等十多个部门的信息资料等方面的支持配合;四是管理不够规范和系统。各地缺乏对非居民企业所得税的有效监控措施,非居民企业所得税管理是目前我省税收管理的薄弱环节。

  为进一步加强和规范非居民企业所得税管理,维护国家税收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实施细则和有关规定,在调查研究和广泛征求意见的基础上,省局制定了《关于进一步加强和规范非居民企业所得税管理的意见》,经省局局长办公会议研究决定,现发给你们。各市国税机关应认真结合当地实际情况,制定具体的实施方案,不等不靠,积极采取措施,全面做好非居民企业所得税管理各项工作。

  二OO八年九月十一日

关于进一步加强和规范非居民企业所得税管理的意见

  为进一步加强和规范非居民企业所得税管理,维护国家税收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实施条例(以下简称《企业所得税法》及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实施细则(以下简称《征管法》及实施细则)和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提出如下管理意见,请认真贯彻落实。

  一、建立健全各级国税机关非居民企业所得税管理工作机制

  非居民企业是指依照外国(地区)法律成立且实际管理机构不在中国境内,但在中国境内设立机构、场所的,或者在中国境内未设立机构、场所,但有来源于中国境内所得的企业。

  非居民企业一类是在中国境内设立机构、场所的,如:外国分公司、代表处以及在中国境内从事建筑、安装、装配、勘探等工程的作业和提供咨询、管理等劳务活动的外国企业。要对其应税所得征收企业所得税(税率为25%);另一类是在中国境内未设立机构、场所,但有来源于中国境内的所得,包括股息、利息、租金、特许权使用费等,或虽设立机构场所,但取得的所得与其所设机构、场所没有实际联系的。要对其来源于中国境内的应税所得征收预提所得税(除税收协定规定外,税率一般为10%)。

  各级国税机关对非居民企业所得税管理职责如下:

  (一)省局(国际税务管理处):负责国家非居民企业所得税税收法规政策及税收协定的贯彻落实;负责制定和组织实施全省非居民企业所得税管理制度;负责全省非居民企业所得税管理工作的指导、协调、监督考核工作;加强非居民企业所得税税收政策的调研工作;负责非居民企业税收管辖权和纳税义务的认定;负责对非居民企业跨市的重大项目或重点税源企业组织实施审计检查。

  (二)市局(国际税务管理科或处):负责总局、省局有关非居民企业所得税的税收法规政策、管理制度及税收协定的贯彻落实;负责全市非居民企业所得税管理工作的指导、协调、监督考核工作;负责制定本市非居民企业所得税监控管理办法,并组织实施;负责所辖非居民企业所得税税收管辖权和纳税义务的认定;负责非居民企业所得税减免税申请的审批或转报工作;负责非居民企业所得税内、外部信息的取得与传递工作;负责有关非居民企业所得税情报交换工作;负责对全市范围内非居民企业所得税重点税源及重点项目实施审计检查工作;负责全市非居民企业所得税售付汇税收凭证的管理或开具工作。

  (三)县(市、区)局(国际税收管理相关部门):负责建立健全非居民企业所得税管理工作落实机制,制定具体税源管理措施;负责非居民企业所得税的征收管理;负责非居民企业所得税税收协定执行及税收政策宣传和纳税辅导工作;负责所辖非居民企业所得税税收管辖权和纳税义务的认定;负责非居民企业所得税减免税申请的受理、审批或上报工作,并按规定进行实地核查;负责建立辖区内全面的非居民企业所得税管理档案;负责本辖区非居民企业所得税售付汇税收凭证的管理与开具工作。

  二、加强非居民企业所得税税源的登记备案管理

  各级国税机关要严格按照有关税收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进一步做好所辖非居民企业和非居民企业所得税扣缴义务人办理税务登记、扣缴登记和备案等各项工作。

  (一)加强非居民企业税务登记管理

  非居民企业或扣缴义务人应按照《征管法》及其实施细则、《税务登记管理办法》等税收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及时办理税务登记、临时税务登记或扣缴税款登记手续:

  1、在中国境内设立机构、场所(含营业代理人)的非居民企业自领取工商营业执照之日起30日内;

  2、在我国境内承包建筑、安装、装配、修理、勘探工程和提供劳务的非居民企业自项目合同或协议签订之日起30日内;

  3、扣缴义务人自扣缴义务发生之日起30日内。

  对于未按规定办理税务登记和扣缴税款登记的非居民企业或扣缴义务人,主管税务机关要按照《征管法》及其实施细则和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二)加强非居民企业合同、协议备案管理

  非居民企业、扣缴义务人要在相关合同、协议签订后,按照有关规定要求及时将合同或协议复印件报送机构、场所所在地或项目所在地主管国税机关备案;合同或协议规定的涉税内容如有变动的,要于变动后及时将变动情况书面报送主管国税机关。

  需要备案的合同、协议主要包括:非居民企业与其在我国境内的营业代理人签订的代理合同或协议;非居民企业在我国境内承包建筑、安装、装配、修理、勘探工程和提供劳务项目的合同或协议;非居民企业向我国境内居民企业、单位或个人提供资金借贷、设备租赁、特许权使用、财产转让等业务所签订的合同或协议;外商投资企业向投资外方分配利润时,企业董事会形成的董事会决议;主管国税机关要求报备的其它材料。

  三、规范非居民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管理

  非居民企业所得税的纳税申报,既有设有机构、场所的非居民企业自行主动申报,又有扣缴义务人的扣缴申报,还有扣缴义务人未履行或无法履行扣缴义务时非居民企业的自行申报。因此,做好非居民企业的纳税申报管理,是加强非居民企业所得税管理的关键环节。

  (一)加强日常申报管理。各级国税机关要严格按照税收法律、法规的规定,对非居民企业或扣缴义务人是否按照规定期限、方式进行预缴申报、年度申报或扣缴申报进行督导检查,对未按规定申报或申报不实的,要按照《征管法》及其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二)加强特殊情况下非居民企业的自行申报管理。对于扣缴义务人未依法扣缴或无法履行扣缴义务的,由非居民企业在所得发生地缴纳;非居民企业未依法缴纳的,主管税务机关可以按规定从该企业在中国境内其它收入项目的支付人应付的款项中追缴该企业的应纳税款。

  (三)加强非居民企业的信息采集。各级国税机关在加强日常纳税申报管理的同时,应积极主动地了解和获取非居民企业特别是境内承包建筑、安装、装配、修理、勘探工程和提供劳务的非居民企业和扣缴义务人的各类信息,尤其要掌握非居民企业在我国境内取得其它收入或所得的情况,争取外汇管理、银行等对外支付部门的配合,及时堵塞税收漏洞。

  四、切实抓好非居民企业所得税税收政策的贯彻落实

  各级国税机关要坚持依法治税的原则,切实抓好非居民企业所得税税收政策的贯彻落实、执行反馈和税收协定执行情况调研等各项工作。严格按照《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等规定做好优惠政策等涉税事项的审核审批,确保非居民企业优惠政策的及时兑现。

  要严格非贸易及部分资本项目项下售付汇凭证的管理与开具工作。各级国税机关受理售付汇凭证开具申请,要重点审查相关资料是否齐全,填写内容是否完整,并严格按照国际税收协定和国家税收法律法规的规定,进行征、免或不征企业所得税的纳税判定。对执行期超过一年的项目、付汇次数在三次(含)以上的项目和付汇金额较大的项目实施重点跟踪管理。税务凭证开具机关可通过实地调查或税收情报交换等方式进行对申请人付汇项目所对应的合同执行情况是否发生变更、申请售付汇项目与实际经济内容是否一致进行核查;各市级国税机关要定期对县级国税机关开具的税务凭证所适用税收法律法规的准确性、开具程序的合法性进行审查。

  五、加强非居民企业所得税收入分析管理

  各级国税机关对非居民企业所得税管理要明确岗责,规范程序,安排专人负责非居民企业所得税收入分析工作,及时准确掌握非居民企业所得税税源变化趋势和规律。鉴于非居民企业所得税管理的特殊性,要深入分析,及时掌握、统计、上报重点税源变动情况;要按季度上报非居民企业所得税收入分析报告,凡本地区非居民企业所得税收入与去年同期相比增幅或减幅超过20%的,需向上一级机关报告增减原因(具体要求另行通知);要结合实际建立和完善非居民企业所得税税源监控、报告制度,保证全省非居民企业所得税管理工作的规范、高效运行。

  六、加强非居民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管理

  要针对非居民企业设立的不同形式,加强汇算清缴管理。对在我国境内设立机构、场所的非居民企业,要按照《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的规定,在年度终了后5个月内办理年度申报和汇算清缴;若在一个纳税年度内撤销的,则于实际经营终止60日内办理清缴;对在我国境内未设立固定机构、场所且按照税收协定规定未构成常设机构的非居民企业,不办理汇算清缴。

  各级国税机关应重点做好以下工作:一是要做好非居民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辅导、指导工作,督促非居民企业按规定及时进行汇算清缴;二是对非居民企业汇缴申报资料,要进行认真审核,结合季度所得税申报和日常征管情况,审核资料的完整性和正确性,及时办理补缴、退税和有关调整事宜;三是各市国税局要统一组织数据会审,强化汇缴管理,确保汇缴数据的准确完整;四是企业自行汇缴结束后,主管税务机关应及时按有关规定进行审计检查。

  七、做好非居民企业所得税的审计检查

  (一)加强对设立机构、场所的非居民企业的审计检查,尤其对非居民企业的境内营业代理人的经营情况要重点审计检查,确保非居民企业按照税法规定正确核算盈亏,防止偷避税行为的发生。对境内承包建筑、安装、装配、修理、勘探工程和提供劳务等项目,各市国税局要组织进行实地检查,及时发现和纠正不办理税务登记、不进行扣缴税款登记、不进行纳税申报和扣缴税款等问题,确保将非居民企业境内承包工程和提供劳务活动的涉税问题按规定管严管细。境内发包企业或个人、劳务接受方及扣缴义务人有义务配合审计检查并提供相关资料。对于拒不接受审计检查或拒不提供相关资料的,主管税务机关要依据《征管法》及实施细则等有关规定予以处罚。

  (二)加强对未在我国境内设立机构、场所,或虽设立机构、场所,但取得的所得与该机构、场所无实际联系的非居民企业的审计检查。对境外非居民企业向我国境内居民企业、国家机关或个人提供贷款、出租设备、提供特许权使用、转让财产以及其它取得所得等行为,各市国税局要对涉及到的扣缴义务人组织实施全面的审计检查,及时获取准确的涉税信息和扣缴信息,发现问题按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三)积极发挥税收情报交换在非居民企业所得税管理工作中作用,强化税收情报的请求和使用,特别是要强化主动提出专项情报请求的力度,为非居民企业所得税管理提供信息来源,提高国际税源信息获取和监控的效率,提高情报核查质量,防范延迟纳税和处理偷逃避税问题。

  八、提高对非居民企业的服务水平

  (一)做好对非居民企业的政策宣传和纳税辅导工作。要积极做好税务登记备案、纳税申报、优惠政策执行等相关规定的宣传、培训和辅导,提高非居民企业税法遵从度。

  (二)做好对扣缴义务人的政策宣传和纳税辅导工作。一方面要结合实际采取多种方式,通过互联网、广播电视、报刊杂志等多种渠道开展广泛宣传,使更多的扣缴义务人主动承担起法定扣缴义务;另一方面,要在准确掌握扣缴信息的基础上,及时督促相关企业或个人依法办理扣缴税款登记,积极履行扣缴义务。

  九、加强对非居民企业所得税管理工作的考核

  各市局要对非居民企业所得税税源登记、报备、纳税申报、审计检查、信息传递、协定执行等情况进行认真考核,细化考核内容和考核标准,建立健全对非居民企业所得税管理工作的考核制度,全面提高非居民企业所得税管理的质量和效率。

  十、建立内外部门间的沟通协调合作机制

  非居民企业所得税管理的重点是外国企业或其它经济组织在我国境内的经济活动,以及由此产生的应税所得,涉及的法律依据包括国内税法和税收协定,税收征管难度大。做好非居民所得税管理不仅需要税务机关内部多个部门的协作配合,还需要外部相关部门的积极合作。

  (一)加强税务机关内部的协调配合。各地国际税务管理部门要主动加强与流转税、所得税、征管、计统、进出口、稽查等部门的信息沟通,建立信息采集传递制度,确保非居民企业相关信息资料传递畅通,形成各相关部门通力合作的工作局面,共同做好非居民企业的所得税管理工作。

  (二)做好外部相关部门的信息交流。各市国税局要积极主动地建立与地税局、外经贸委、外汇管理局、发改委、海关、公安、银监局、工商局、贸促会等相关部门的信息沟通机制,加强与非居民企业所得税管理政府主管部门间的协调沟通,定期交换相关信息,及时掌握非居民企业税源管理的底数及变化情况。

责任编辑:阿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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