鲁国税函[2009]37号
颁布时间:2009-02-12 09:13:31.000 发文单位:山东省国家税务局
各市国家税务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卷烟消费税计税价格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41号)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我省实际,提出如下贯彻意见,请一并遵照执行。
一、各市要认真落实总局通知要求,做好卷烟消费税计税价格采集和卷烟产品烟标更新扫描工作。在具体工作中,要区分下列情况全面采集、扫描并填报《卷烟生产企业经济指标调查表》、《零售单位价格信息采集表》及《卷烟更新标识后包装样品清单》(见总局通知附件2),并在备注栏中注明类别及试销时间:
1、已核定消费税计税价格的卷烟,包装标识的变化仅增加了健康警语,而产品标识的其他方面以及规格、内在品质、销售价格均未发生变化的;
2、已核定消费税计税价格的卷烟,其外包装标识除按照规定使用健康警语以外发生其他变化的;
3、未核定消费税计税价格,但试销期已满1年的新牌号、新规格卷烟;
4、未核定消费税计税价格,但试销期未满1年的新牌号、新规格卷烟。
二、《卷烟更新标识后包装样品清单》及《卷烟生产企业经济指标调查表》按照总局通知规定及省局鲁国税流便函[2009] 9号通知要求由济南市国家税务局负责采集、扫描和上报。青岛、潍坊、枣庄等市国家税务局在做好采集、上报《卷烟零售单位价格信息采集表》的同时,应加强对所辖卷烟生产企业的管理,掌握了解卷烟产品结构、品牌规格及包装标识的变化情况。
三、主管国家税务局要结合卷烟消费税计税价格采集工作,切实加强卷烟产品更新包装标识后扫描上报及日常管理工作,《卷烟更新标识后包装样品清单》应于2月25日前,随包装样品(外包装和单包包装各3套,背面注明卷烟牌号和烟支包装规格)、扫描图像(电子版,扫描操作指南见总局通知附件1)上报省局。扫描图像和《卷烟更新标识后包装样品清单》电子版分别上传至省局“FTP/流转税处/卷烟消费税文件夹内。
附件:略
山东省国家税务局
二OO九年二月十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