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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国家税务局 江苏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办公厅关于调整税务师事务所设立审批管理方式的通知》的通知

苏国税发[2009]31号

颁布时间:2009-02-20 09:55:12.000 发文单位:江苏省国家税务局 江苏省地方税务局

各省辖市及苏州工业园区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常熟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张家港保税区国家税务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办公厅关于调整税务师事务所设立审批管理方式的通知》(国税办发[2009]5号)转发给你们,并将有关事项补充通知如下,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税务师事务所设立的条件及需要递交的材料仍暂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有限责任税务师事务所设立及审批暂行办法>和<合伙税务师事务所设立及审批暂行办法>的通知》(国税发[1999]192号)执行。

  二、我省申请设立事务所按下列审批程序办理:

  (一)税务师事务所的发起人或合伙人,向江苏省注册税务师管理中心提出书面申请,并按规定递交有关材料,申请人对材料的合法性和真实性负责,有关材料必须加装封面、目录,装订成册,所有复印件必须注明“与原件无误”并由相关人员签字。

  (二)省注册税务师管理中心在收到齐全的新设所申报材料后,由注册管理科在十个工作日内对设立事务所的申报材料进行初审并提出意见。

  (三)省注册税务师管理中心主任(或副主任)根据设立税务师事务所的相关规定进行审核,并在十个工作日内作出网上公示或不公示的决定。

  (四)有关设立事务所的资质在网上公示期内,如没有任何举报或虽有举报但经核实不影响事务所设立的,由省注册税务师管理中心将新设所报省注册税务师管理工作领导小组组长或副组长审批。省管理中心根据领导审批意见下达设立事务所批复文件,并报国家税务总局备案。

  (五)经批准设立的事务所自接到通知十日内,到省注册税务师管理中心领取事务所批复文件,并依照规定办理有关登记手续。

  江苏省国家税务局 江苏省地方税务局
二〇〇九年二月二十日

责任编辑:阿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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