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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转发《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股票增值权所得和限制性股票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的通知

沪地税个[2009]2号

颁布时间:2009-02-16 14:08:22.000 发文单位:上海市地方税务局

各区县税务局、各财税分局:

  现将《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股票增值权所得和限制性股票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5号)转发给你们,请按照执行,并结合本市实际,补充意见如下,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实施股票增值权计划或限制性股票计划的境内上市公司,应统一填报《境内企业实施股票增值权计划情况报告表》或《境内企业实施限制性股票计划情况报告表》,并采用软盘方式报送主管税务机关。

  二、实施股票增值权计划或限制性股票计划的境内上市公司,在其员工实施股票增值权或限制性股票计划的施权和行权时,仍按《关于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股票期权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的通知》(沪地税所二[2005]7号)规定的表式报送主管税务机关。

  附件:1.《境内企业实施股票增值权计划情况报告表
  2.《境内企业实施限制性股票计划情况报告表》(略)

  上海市地方税务局
二OO九年二月十六日

责任编辑:阿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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