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规库

吉林省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填报企业所得税月(季)度预缴纳税申报表有关问题的通知

吉地税函[2008]101号

颁布时间:2008-07-07 17:06:21.000 发文单位:吉林省地方税务局

各市州、县(市、区)地方税务局,省局直属税务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填报企业所得税月(季)度预缴纳税申报表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8〕635号,以下简称《通知》)转发给你们。按《通知》第一条规定计算“实际利润额”时,在减除不征税收入的同时,其相对应的费用支出,亦应作减除处理。

  吉林省地方税务局
二○○八年七月七日

责任编辑:阿十
回到顶部
折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