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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转发<财政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调整节能产品政府采购清单的通知>的通知》的通知[失效]

苏国税函[2009]76号

颁布时间:2009-03-13 00:00:00.000 发文单位:江苏省国家税务局

正保会计网校编辑注:根据“财政部令第83号文件”规定,本文件失效。

各省辖市、苏州工业园区国税局,常熟市国税局,张家港保税区国税局,省税务干部学校,省局机关服务中心:

  为了进一步扩大节能产品政府采购范围,加大节能产品政府采购工作力度,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近日下发了《财政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调整节能产品政府采购清单的通知》(财库〔2009〕10号),对已发布的“节能产品政府采购清单”进行了调整。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转发〈财政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调整节能产品政府采购清单的通知〉的通知》(国税函〔2009〕110号)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为了全省国税系统更好地发挥政府采购政策功能,现重申以下注意事项:

  1、各单位在开展政府采购时,无论是协议供货目录内产品,还是自行或委托采购的产品,必须在采购实施前,与节能、环保两个清单进行认真对照,并在采购过程中严格执行国家有关节能产品强制采购、环保产品优先采购的相关规定。

  2、为了方便基层采购时对环保、节能类型产品进行判别和查询,省局对协议供货目录内产品的政策类型进行了标注,具体内容见《关于做好政府采购相关工作的通知》(苏国税函〔2009〕66号)文件通知。

  3、由于国家对环保、节能产品类型的认证结果是动态变化的,即使协议供货目录内产品没有标注“环保”、“节能”,但在具体项目实施时,如供应商能够提供权威部门新出具的认证证明,采购部门应予以认可,并及时将有关情况向省局反映,以利于省局统一对环保、节能产品类型的标注进行调整。

  4、关于相关部门对环保、节能产品的认证和清单调整通知等信息,省局将及时在省局FTP上传,请各单位予以及时下载。

  以上通知,请即贯彻执行。

  江苏省国家税务局
二○○九年三月十三日

责任编辑:小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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