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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广东专员办一般增值税退税申报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颁布时间:2008-11-11 08:44:30.000 发文单位:财政部驻广东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

各有关财政局、退税企业:

  为进一步规范一般增值税退税申报管理工作,提高退税工作质量和工作效率,根据财政部《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一般增值税退税行政审批管理程序暂行规定》(财监[2003]110号),结合广东省的实际情况,我办制定了《广东专员办一般增值税退税申报管理暂行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执行中有什么问题,请及时向我办反映。

  附件:广东专员办一般增值税退税申报管理暂行办法

  财政部驻广东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
二○○八年十一月十一日

  附件:

广东专员办一般增值税退税申报暂行办法

  为进一步规范一般增值税退税申报管理工作,提高退税工作质量和工作效率,根据财政部《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一般增值税退税行政审批管理程序暂行规定》(财监[2003]110号),结合我省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一、申报依据

  (一)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中国人民银行《关于税制改革后对某些企业实行“先征后退”有关预算管理问题的暂行规定的通知》[(94)财预字第55号];

  (二)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关于财政监察专员办事机构改革后一般增值税退税审批事宜的通知》(财监字[1998]186号);

  (三)财政部《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一般增值税退税行政审批管理程序暂行规定》(财监[2003]110号);

  (四)财政部对相关各行业具体退税业务的文件规定。

  二、申报程序

  (一)广州市内企业直接向我办申请退税;

  (二)广州市外的企业向所在地市财政局申报,各地市财政局审核后向我办提出正式申请。各地市财政局在申报所辖企业的退税申请时,除须提供企业的申报资料外,还须提供以下资料:

  1、初审结果文件。负责初审的财政部门须以正式公文向我办报送初审结果,并在文件中明确是否同意办理退税及拟同意退税的金额、同意或不同意退税的依据、审核增加或剔除退税金额的依据及计算方法。

  2、在《一般增值税退付申请书》相应位置加具意见,其内容包括是否同意退税、税款所属期及退税金额,并加盖印章。

  3、在《申报资料清单表》(附表1)列明企业提供的申报资料。

  三、申报资料

  企业申请办理一般增值税退税,须提供以下资料(均须加盖申请企业的单位印章):

  (一)退税申请文件(带文号),申请文件中须包括以下内容:

  1、企业申请退税的依据,即企业依据某具体退税政策的文件规定申请退税。

  2、退税款所属年度的可退税项目的“销售收入、税率、销项税、进项税、进项税转出、应缴税金、应退税金”等内容。

  3、退税企业对申报资料的真实性、完整性负责,退税企业须在退税申请中承诺:“本企业(单位)了解并理解退税政策,对所申报的退税资料的真实和完整性负责”。

  (二)《一般增值税退付申请书》原件。须按要求逐票填列增值税入库情况(不得汇总填列)。

  (三)退税企业须按《关于申报一般增值税先征后退报送补充资料的通知》(财驻粤监〔2006〕206号)的要求填报《退税企业基本信息表》(附表2)及《退税企业申报信息表》(附表3)。

  (四)完税凭证复印件。

  1、申报人采用一般缴款书缴税的,提供缴款书复印件。原则上要求负责征收的税务机关逐票加盖印章,证明复印件与原件相符。如果负责征收的税务机关已在《一般增值税退付申请书》上加盖了印章,证明税款所属时间和税款已入库意见,一般缴款书复印件可不加盖印章。

  2、申报人采用完税证——汇总缴款书缴纳税款的,要求出具专门证明,其内容应包括每一完税证对应的汇总缴款书编号、税款金额、税款所属时间、税款入库时间。证明应加盖负责征收的税务机关印章和税款所入国家金库的印章。

  3、广州市及相关市、县、区如采用电子缴税的,可凭所入国库的电子缴税回单向所在负责征收的税务机关认定后换取完税证, 提供完税证复印件。原则上要求负责征收的税务机关逐票加盖印章,证明复印件与原件相符。如果负责征收的税务机关已在企业填列的《一般增值税退付申请书》(不得汇总填列)上加盖了印章,证明税款所属时间和税款已入库意见,完税证复印件可不加盖印章。

  4、申报人申请退税年度有出口货物缴纳增值税或被税务机关查补一般增值税的,须提供相应的完税凭证复印件。

  (五)申报人退税所属期的增值税纳税申报表复印件。

  (六)申报人申报的增值税退税额计算过程,各数据须标明数据来源。各退税企业应当严格区分可退税产品与不可退税产品,不得混淆。

  (七)申报人的年度资产负债表、损益表(事业单位提供相应的收入支出表)复印件(加盖印章)。凡符合每年申报退税两次的纳税人,在下半年申报退税时必须提供当期资产负债表及损益表。

  (八)申报人的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复印件,出版单位需提供国家新闻出版总署颁发的具有相关出版物的出版许可证。

  (九)与增值税有关的明细帐:“主营业务收入”、“其他业务收入”、“ 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进项税额、进项税转出、已交税金、未交增值税金”等明细账页复印件(加盖公章)。

  (十)需要证明产权关系的申报人,须提供《国有资产产权登记证》等产权证明文件的复印件。

  (十一)申请退付“中小学的学生课本”增值税的申报人,须提供国家和省级教育行政部门每年春、秋两季下达的“中小学教学用书目录”的复印件,并在相应书目上进行标注。

  (十二)如有税务机关稽查的,须提供《一般增值税稽查结论》复印件。由负责征收的税务机关出具,并能够证明申报人申请退税年度一般增值税应缴、实缴、欠缴(或多缴)以及对税收违法行为的处罚等有关情况的正式稽查文书,要求在复印件上加盖税务机关印章。

  (十三)申报人有投资新设、股权结构调整、更名、分立、改制、注销等事项,应提供相关工商登记变更、产权构成及其变更等法定证明文书的复印件。上述事项须报经主管部门同意的,应提供主管部门的批准文件复印件。

  (十四)专员办审批时需要的其他材料。包括为退税电子化操作而需要的电子资料及软盘等。

  四、申报退税受理时间

  (一)我办采取申报退税集中受理制,每年3月1日至4月30日、10月1日至11月30日为集中受理退税时间。在此期间,我办将集中人力进行现场和书面审核,其他时间一般不受理退税事项。各退税企业、相关财政局,要做好安排,按时申报。

  (二)我办对符合申请增值税退税的企业,原则上按年度办理,但企业年退税金额在200万元(含200万元)以上的,可以半年申报一次。

  五、罚则

  (一)退税企业将不符合退税条件的税款混入可退税部分一并申报退税的,被财政机关审核剔除(或审查指出)后,在下一个退税年份仍然违规申报的,除责令其限期纠正外,经财政部批准后处以暂停半年或一年办理退税的处罚。

  (二)退税企业采取伪造、涂改、弄虚作假等非法手段骗取退税款的,除追回所退税款外,根据《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令第427号)第十四条处以被骗取有关资金10%以上50%以下的罚款,经财政部批准后暂停或取消其退税资格,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六、附则

  (一)本办法自2009年1月1日起执行,以往有关规定与本办法相抵触的以本办法为准。

  (二)本办法由广东专员办负责解释。

责任编辑:阿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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