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规库

上海市国家税务局 上海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企业所得税预缴工作的通知》的通知

沪国税所[2009]18号

颁布时间:2009-02-13 10:35:50.000 发文单位:上海市国家税务局 上海市地方税务局

各区县税务局,市财税三、七分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企业所得税预缴工作的通知》(国税函〔2009〕34号)转发给你们,结合本市实际情况提出如下意见,请一并按照执行。

  本市居民企业不按实际利润额预缴企业所得税的,可在每年的3月10日之前,向其主管税务机关提出书面申请,主管税务机关审核后层报市局。预缴方式一经确定,一个纳税年度内不得变更。

  上海市国家税务局
上海市地方税务局
二OO九年二月十三日

责任编辑:阿十
回到顶部
折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