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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省财政厅 辽宁省国家税务局 辽宁省地方税务局转发财政部 海关总署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支持汶川地震灾后恢复重建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失效]

辽财税[2008]574号

颁布时间:2008-09-12 00:00:00.000 发文单位:辽宁省财政厅 辽宁省国家税务局 辽宁省地方税务局

正保会计网校编辑注:根据“财政部令第83号文件”规定,本文件失效。

各市财政局、国税局、地税局(不含大连):

  现将《财政部 海关总署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支持汶川地震灾后恢复重建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104号)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辽宁省财政厅
辽宁省国家税务局
辽宁省地方税务局
二〇〇八年九月十二日

责任编辑:阿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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