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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省财政厅转发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汶川地震受灾严重地区扩大增值税抵扣范围暂行办法》的通知

辽财税[2008]571号

颁布时间:2008-08-28 14:30:48.000 发文单位:辽宁省财政厅

各市财政局(不含大连):

  现将《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汶川地震受灾严重地区扩大增值税抵扣范围暂行办法〉的通知》(财税〔2008〕108号)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辽宁省财政厅
二〇〇八年八月二十八日

责任编辑:阿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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