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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省财政厅 辽宁省地方税务局转发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免征营业税的一年期以上返还性人身保险产品(第二十一批)的通知

辽财税[2009]23号

颁布时间:2009-01-14 13:59:24.000 发文单位:辽宁省财政厅 辽宁省地方税务局

各市财政局、地税局(不含大连):

  现将《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免征营业税的一年期以上返还性人身保险产品(第二十一批)的通知》(财税〔2008〕166号)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辽宁省财政厅 辽宁省地方税务局
二○○九年一月十四日

责任编辑:阿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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