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规库

深圳市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房地产开发经营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办法》的通知

深地税发[2009]172号

颁布时间:2009-04-10 11:39:41.000 发文单位:深圳市地方税务局

各基层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房地产开发经营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09〕31号)转发给你们,市局补充如下意见,请一并遵照执行。

  一、企业销售未完工开发产品的计税毛利率暂按以下标准执行

  开发项目位于我市经济特区内的,计税毛利率为20%;开发项目位于我市经济特区外的,计税毛利率为15%;开发项目属于经济适用房、限价房和危改房的,计税毛利率为3%.

  二、开发产品的成本利润率暂按以下标准执行

  开发产品视同销售采取按开发产品成本利润率确认利润时,开发项目位于我市经济特区内的,成本利润率为20%;开发项目位于我市经济特区外的,成本利润率为15%。

  三、市局原规定与本通知不一致的,以本通知为准。

  二○○九年四月十日

责任编辑:阿十
回到顶部
折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