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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国家税务局关于下放汽车类车辆购置税征收权限问题的批复

闽国税函[2009]94号

颁布时间:2009-04-10 16:57:09.000 发文单位:福建省国家税务局

南平市国家税务局:

  你局《关于邵武市汽车类车辆购置税就地征收的请示》(南国税发〔2009〕15号)收悉。经研究,现批复如下:

  同意邵武市国家税务局就地征收汽车类车辆购置税,请于开征前做好以下工作:

  一、做好停车、验车场所的准备工作。

  二、配备验车、征收人员并进行岗前业务培训。

  三、按照《车辆购置税征管系统》的要求合理设置岗位,制定操作规程,对减免税、退税、补建档案和更正档案等业务须经主管局领导审批。

  四、及时在有关场所张贴公告,对已在邵武市交警大队办理汽车牌证注册的纳税人,允许直接向原征收车辆购置税税务机关申请办理转籍手续,其他情况则按《车辆购置税征收管理办法》的规定办理。

  特此批复。

  二OO九年四月十日

责任编辑:阿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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