豫国税函[2009]152号
颁布时间:2009-05-11 13:37:57.000 发文单位:河南省国家税务局
各省辖市国家税务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实施高新技术企业所得税优惠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203号)(以下简称《通知》)转发给你们,结合我省实际补充如下:
一、企业申请享受高新技术企业过渡期所得税优惠,应按照规定取得认定机构颁发的高新技术企业资格证书,否则不得享受过渡期税收优惠政策。
二、经认定(复审)合格的高新技术企业,自认定(复审)批准的有效期当年开始,可申请享受企业所得税优惠。
三、高新技术企业所得税优惠实行备案管理,具体程序按照我省相关规定执行。
以上请一并遵照执行。
二OO九年五月十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