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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河北销售分公司使用企业衔头卷式发票有关问题的通知

冀国税函[2009]154号

颁布时间:2009-05-11 14:32:34.000 发文单位:河北省国家税务局

各市国家税务局: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办理印有企业名称发票变更缴销手续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08〕929号)的规定,现就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河北销售分公司吸收合并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冀东销售分公司后使用企业衔头卷式发票的有关问题明确如下:

  一、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河北销售分公司所属各加油站使用《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河北销售分公司销售发票》(以下简称中石油河北分公司卷式发票)。原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冀东销售分公司使用的《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冀东销售分公司销售发票》(以下简称中石油冀东分公司卷式发票)截止于2009年6月30日停用,并由唐山、秦皇岛、承德、张家口市国税局缴销未使用的《中石油冀东分公司卷式发票》。

  二、《中石油河北分公司卷式发票》的规格式样、印制及调拨方式。《中石油河北分公司卷式发票》为企业衔头单联卷式打印发票,每卷100份。其规格为:宽76mm、长127mm,印制单价为每份0.055元。发票代码为11300XX23002(其中'XX'代表年份),种类代码为30300,发票号码为全省统一的8位顺序号。

  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河北销售分公司印制《中石油河北分公司卷式发票》应根据使用情况每半年向石家庄市国家税务局提出印制申请(同时统一向省国税局报送分市印制计划),经省国税局(征管处)汇总后向省国税局票证服务中心下达统一印制计划,并由省国税局按各市发票计划用量调拨。

  三、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河北销售分公司要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及其实施细则的规定领购和使用《中石油河北分公司卷式发票》。并实行逐笔开具发票制度,电子存根数据存储5年以上。

  四、本通知自发文之日起执行。《河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河北销售分公司和冀东销售分公司在系统加油站使用企业衔头卷式企业衔头卷式发票有关问题的通知》(冀国税函〔2007〕343号)同时废止。

  二○○九年五月十一日

责任编辑:小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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