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规库

深圳市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技术转让所得减免企业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

深地税发[2009]249号

颁布时间:2009-05-15 10:17:51.000 发文单位:深圳市地方税务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技术转让所得减免企业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9〕212号)转发给你们,结合我市实际情况,市局补充如下意见,请一并遵照执行。

  一、我局控管企业享受技术转让所得减免企业所得税优惠前,应向主管税务机关备案,并报送以下资料:

  (一)填写《企业所得税减免税申请表》;

  (二)技术转让所得归集、分摊、计算的相关资料;

  (三)实际发生的技术性转让所得明细表(包括项目名称、技术性转让所得金额、转让时间等明细及合计资料);

  (四)实际缴纳相关税费的证明资料;

  (五)技术转让收入开具的发票复印件;

  (六)向境内转让技术,需提供经深圳市科技和信息局登记的技术转让合同(副本);

  (七)向境外转让技术,还需报送以下资料:1.技术出口合同(副本);2.深圳市贸工局出具的技术出口合同登记证书或技术出口许可证;3.技术出口合同数据表。

  二、符合技术转让所得减免企业所得税条件的企业在本文下发前已按照《深圳市地方税务局企业所得税税收优惠项目指引》规定资料备案的,应按照本通知要求,到主管税务机关补报相关备案资料。

  二○○九年五月十五日

责任编辑:阿十
回到顶部
折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