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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实施高新技术企业所得税优惠有关问题的通知

深地税发[2009]267号

颁布时间:2009-05-20 08:52:49.000 发文单位:深圳市地方税务局

各基层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实施高新技术企业所得税优惠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203号)转发给你们,结合我市实际情况,市局补充如下意见,请一并遵照执行。

  一、认定(复审)合格的高新技术企业,自认定(复审)批准的有效期当年开始,可申请享受企业所得税优惠。企业持本通知第二条规定的资料,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减免税备案后,在季度企业所得税预缴申报时可享受相应税收优惠。

  二、根据享受的税收优惠不同,企业减免税备案时提供以下备案资料:

  (一)享受高新技术企业减按15%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的企业应提供:

  1.《企业所得税减免税申请表》;

  2.国家高新技术企业证书原件和复印件;

  3.《国家高新技术企业信息采集表》。

  (二)2008年后成立的特区内高新技术企业享受两免三减半优惠,应提供以下备案资料:

  1.《企业所得税减免税申请表》;

  2.国家高新技术企业证书原件和复印件;

  3.营业执照复印件;

  4.证明企业取得第一笔生产经营收入时间的发票或其他收入凭证的复印件。

  三、纳税年度终了后至报送年度纳税申报表以前, 已办理减免税手续的企业还应向主管税务机关备案以下资料:

  1.产品(服务)属于《国家重点支持的高新技术领域》规定的范围的说明;

  2.企业当年度研究开发费用结构明细表(见附件);

  3.企业当年高新技术产品(服务)收入占企业总收入的比例说明;

  4.企业当年具有大学专科以上学历的科技人员占企业当年职工总数的比例说明、研发人员占企业当年职工总数的比例说明;

  以上资料的计算、填报口径参照《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指引》的有关规定执行。

  四、对在本通知下发前已进行高新技术企业优惠备案的企业,主管税务机关须通知其在汇算清缴前到主管税务机关补充本通知第三条规定的相应资料;还未进行高新技术企业优惠备案的企业,可按照本通知要求在汇算清缴前同时报送第二条、第三条规定的备案资料。

  二○○九年五月二十日

责任编辑:小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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