津国税流[2009]11号
颁布时间:2009-04-02 09:41:34.000 发文单位:天津市国家税务局
各区、县国家税务局,开发区、保税区、新技术产业园区国家税务局,直属税务分局,海洋石油税务分局,稽查局:
现将《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公布废止和失效的消费税规范性文件目录的通知》(财税[2009]18号)转发给你们,并将市局相应废止或失效的文件目录通知如下:
1.转发《关于商业库存汽油、柴油征免消费税问题的通知》的通知(财税一[1994]16号)
2.转发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金银首饰消费税减按5%征收的通知》的通知(津国税一[1995]3号)
3.转发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对摩托车胎暂减征消费税的通知》的通知(津国税一[1996]10号)
4.转发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含铅汽油消费税税率的通知》的通知(津国税流[1998]45号)
5.转发《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夏利轿车等减征消费税的通知》的通知(津国税流[2004]25号)
6.转发《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丰田牌威驰(VIOS)轿车减征消费税的通知》的通知(津国税流[2004]30号)
二○○九年四月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