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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波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加强对减征部分乘用车辆购置税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

甬国税发[2009]8号

颁布时间:2009-01-19 14:13:29.000 发文单位:宁波市国家税务局

各县(市)国家税务局,市局车购办: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减征1.6升及以下排量乘用车车辆购置税的通知》(财税〔2009〕12号)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部分减征乘用车车辆购置税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25号)要求,对纳税人自2009年1月20日至2009年 12月31日期间购买的排气量在1.6升(含,下同)以下的小排量乘用车,暂减按5%的税率征收车辆购置税。为保证政策的贯彻落实和征收管理的顺利进行,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减征车辆购置税的有关政策

  (一)减税起止时间

  1.对纳税人自2009年1月20日至2009年12月31日期间购置的1.6升以下的乘用车暂减按5%的税率征收车辆购置税;

  2.购置时间按照《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或《海关关税专用缴款书》等有效价格证明的开具日期确定。

  (二)减税范围

  减征车辆购置税的部分乘用车是指小轿车、越野车、额定载客人数在9(含驾驶室准乘人数)位以下的小客车和部分专用车辆,具体界定范围按《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减征1.6升及以下排量乘用车车辆购置税的通知》(财税〔2009〕12号)规定。

  二、对加强减征车辆购置税管理的有关要求

  (一)要尽快做好车购税征收系统升级工作。1月18日总局对车辆购置税征收系统进行升级,并下发征收人员操作说明,市局将对本地征收系统进行测试。各单位在1月19日前按要求完成征收人员培训工作,确保1月20日政策调整后的征收工作正常进行。

  (二)要严格执行税收政策。各征收机关要加强对减税车辆的征收管理,在征收工作中要严格审核《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或《海关关税专用缴款书》等价格证明上的开具时间,准确比对《机动车整车出厂合格证》等车辆合格证明上的技术参数,确保政策执行到位,防止利用政策的调整钻空子。如有弄虚作假行为的,一经发现,要严肃处理。

  (三)要做好政策宣传解释工作。各征收机关要采取多种形式做好政策宣传解释工作,要在征收大厅安排专人负责政策咨询,在征收大厅、汽车销售市场、汽车专卖店等纳税人比较集中的地方发放或张贴宣传材料,对此次政策调整中关于减征期限、减征范围做好重点宣传。

  (四)要针对可能出现的纳税申报高峰制定紧急预案,可以单独设立减征车辆窗口或预审车辆资料,并在人员、设备和组织上做好充分准备。积极创造条件,为纳税人提供更加优质的服务。

  在政策执行中遇到问题,请及时与市局(流转税处)联系。

  二○○九年一月十九日

责任编辑:阿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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