赣地税发[2008]159号
颁布时间:2008-12-01 16:33:40.000 发文单位:江西省地方税务局
近年来,全省印花税收入增长较快,印花税票的使用量也不断增加,为进一步强化印花税票的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现就加强印花税票管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为简化贴花手续,对纳税人贴花次数频繁,或每份应纳税凭证一次贴花超过500元,以及对按实收资本和资本公积总额贴花的资金账簿和实行汇总缴纳的凭证,地税机关应开具缴款书或完税证代替贴花征税,纳税人在应税凭证上注明完税凭证的记账凭证号。
二、对纳税人购买印花税票实行贴花纳税的,印花税票应当粘贴在应纳税凭证上,粘贴后由纳税人立即对每枚税票进行注销,不得重复使用。纳税人有印章的,加盖印章注销;纳税人没有印章的,可用钢笔(圆珠笔)画两条横线注销。注销标记应与骑缝处相交。骑缝处是指粘贴的印花税票与凭证及印花税票之间的交接处。
对一些应税权利许可证照,地税机关可委托当地有关部门在发放和办理应税凭证时代售印花税票,但代售单位要负责现场贴花和当场注销。
三、各级地税机关要严格按照上述规定进行印花税征收和印花税票的管理工作,监督纳税人按照有关规定使用和注销印花税票,同时不断加大对纳税人印花税票使用及注销情况的检查力度,对不依法执行有关规定的,要依法予以处罚。
二00八年十二月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