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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开展土地增值税自查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颁布时间:2009-05-31 14:20:53.000 发文单位:北京市地方税务局

各区、县地方税务局、各分局:

  为贯彻《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开展土地增值税清算工作的通知》(国税函〔2008〕318号),市局制发了《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开展土地增值税自查工作实施方案》,现印发给你们,请依照执行。

  附件:1.土地增值税自查情况统计表

  2.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开展土地增值税清算工作的通知

  二○○九年五月三十一日

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开展土地增值税自查工作实施方案

  为贯彻《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开展土地增值税清算工作的通知》(国税函〔2008〕318号)(以下简称《通知》)文件精神,加强我市土地增值税征管工作,推动土地增值税清算的深入开展,市局决定各局应开展土地增值税自查工作,为保证自查工作的顺利进行和有效开展,制定本方案。

  一、自查工作的目标

  (一)根据《通知》要求查找土地增值税管理制度、工作机制方面的建设情况是否符合要求,摸清全市土地增值税税源基本情况,为税收征管打牢基础;

  (二)完善房地产开发企业土地增值税项目登记,清理各种应登记未登记、登记不实等问题;

  (三)及时查补土地增值税税收征管漏洞,并建立长效机制,切实提高征管水平。

  二、自查工作的范围

  本次自查工作的范围是全市房地产开发项目和转让存量房交易管理情况。

  三、自查工作内容

  按照《通知》要求,自查工作的内容包括以下方面:

  (一)管理制度、工作机制建设方面

  1.土地增值税清算管理情况。是否及时转发市局关于土地增值税清算工作的相关文件,并对清算工作做出动员、部署。是否已对中介机构从事土地增值税清算鉴证工作提出了管理要求并进行了检查。

  2.土地增值税日常管理情况。是否建立健全了土地增值税的日常管理机制;是否落实了“先税后证”、“一窗式”征收等房地产税收一体化管理措施。

  3.土地增值税清算中的部门配合情况。是否在清算工作中建立了与相关部门的信息共享机制和配合机制。

  (二)贯彻落实征管制度方面

  1.土地增值税房地产项目登记情况。是否按照规定进行了项目登记,登记数据是否齐全。

  2.土地增值税预征情况。是否对房地产开发项目预征了土地增值税。

  3.土地增值税的清算工作开展情况。是否对当地房地产项目及符合土地增值税清算条件的项目进行了税源调查和统计,并在本地区范围内全面开展土地增值税的清算工作;完成清算的项目占符合清算要求的项目的比例是多少;是否对下阶段清算工作做出了部署和安排;清算工作中存在哪些问题。

  4.二手房的土地增值税征收情况。是否按照规定对应予征税的二手房转让征收了土地增值税。

  5.是否有违法或越权减免土地增值税的情况。

  6.是否存在不按规定核定征收土地增值税的问题。

  四、自查步骤

  第一步,税政管理部门负责管理制度、工作机制建设方面进行自查。

  第二步,税政管理部门负责对贯彻落实征管制度方面的信息进行初步比对。

  一是比对土地增值税项目登记信息项目的准确、齐全性,查找填写错误的信息项目;

  二是将征管系统中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取得土地的契税完税信息,与项目登记信息进行比对;

  三是将2007年至今的营业税销售不动产的入库信息土地增值税预缴入库信息进行比对。

  四是对土地增值税重点税源户中符合清算条件的项目进行重点督查,督促开发企业尽快办理清算手续。

  通过上述比对,重点查找以下几类问题:一是应登记未登记、登记数据不实等问题;二是核实应缴税未缴税和未足额缴税情况;三是核实未按规定核定征收和越权减免税情况。将有问题企业列入待核查企业目录,内容包括企业名称、计算机代码、问题描述、主管税务所等内容,并将待核查企业目录转交税务所。

  第三步,税务所负责核实情况

  税收专管员对待核查企业进行逐户核实,初步核查土地增值税项目登记情况和预缴税款情况。对事实清楚、问题简单的企业,税收专管员应督促企业及时改正,尽快补充更正其登记数据,补缴各项税款,并将更正结果反馈给税政管理部门。

  第四步,税务所负责完善基础登记

  税收专管员根据核查结果,对土地增值税登记中的立项信息、土地信息、销售许可信息、竣工验收信息等情况进行修改完善,并及时将修改结果录入电子台帐。

  五、自查工作时间安排

  自查工作分为三个阶段:

  第一阶段,准备阶段(2009年5月底前)

  市局制定自查工作方案,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开展土地增值税清算工作的通知》(国税函〔2008〕318号)的有关要求,做好自查工作所需基础数据的各项准备和部分操作培训工作。

  区县(分)局根据市局文件制定本辖区的自查工作方案(包括工作进度安排),于5月底前报市局备案。

  第二阶段,实施阶段(2009年6月底前)

  区县(分)局按照自查内容和方式的要求,本着“全面比对,全面自查”的工作原则,对辖区内的土地增值税管理情况进行自查。各局在自查中也可以要求纳税人对土地增值税的预缴申报、清算、存量房交易情况进行自查。对发现问题可以解决的,应及时解决。

  第三阶段,总结阶段(2009年6月底前)

  区县(分)局应于2009年6月底前将工作总结上报市局。工作总结内容应包括以下方面:一是自查工作的组织落实情况,包括全面比对情况、重点自查情况、发生问题比率、问题归类总结;二是自查工作成效概况,主要包括问题纠正率、未纠正的原因、自查工作对土地增值税征收管理的影响分析、长效机制的建立等内容;三是自查工作中的问题及工作建议,包括政策问题、征管问题等。

  区县(分)局应于2009年6月底前根据自查情况填写《土地增值税自查情况统计表》上报市局。

  第四阶段,抽查检查阶段(2009年9月底前)

  市局将在本阶段对区县局的工作采用抽查或区县互查的方式,以2009年5月31日的时点数对各单位的自查工作完成情况和工作质量进行检查。

  六、自查工作要求

  (一)加强领导

  各单位要充分领会此次土地增值税自查工作的意义,要借此次自查工作,查找、弥补我市土地增值税税收征管漏洞,进一步提高税收征管水平。

  (二)积极主动

  各单位要充分理解此次自查工作的意义和重要性,积极主动地开展自查工作,因地制宜地确定本地区的重点自查对象,尤其是达到清算条件的重点开发项目,合理有效地布置自查工作。

  (三)后续管理

  此次自查工作结束后,各单位应继续贯彻自查工作精神,进一步做实土地增值税项目登记等基础性工作,并在此基础上充分利用地方税税源监控平台深入研究数据分析、比对等数据利用工作,及时发现征管环节中的漏洞,有针对性的提出改进措施,建立税源管理的长效机制。

责任编辑:阿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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