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地税发[2008]22号
颁布时间:2008-03-21 14:57:23.000 发文单位:辽宁省地方税务局
各市地方税务局(不含大连):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土地增值税清算鉴证业务准则>的通知》(国税发[2007]132号,以下简称《准则》)转发给你们,并提出如下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从事企业土地增值税清算鉴证业务的税务师事务所,在从事土地增值税清算鉴证业务时,要按照《准则》约定书的格式及要求与纳税人签定相关的协议书,对税务师事务所出具的《土地增值税清算鉴证报告》的样式和各项附表,仍然按省局《辽宁省房地产开发企业土地增值税清算管理办法》(辽地税发[2007]102号)中附件1执行,同时提供税务师事务所执业证(副本)复印件、出具鉴证报告的注册税务师执业注册证书复印件。税务师事务所未按照上述要求出具的鉴证报告,各级地税机关可拒绝受理。
二、对纳税人未委托税务师事务所而自行进行土地增值税清算的,也必须填写辽地税发[2007]102号文件附件1中各项报表,并在报送有关资料的同时一并附送。
三、辽地税发[2007]102号文件附件1中的鉴证报告、鉴证说明及各项附表中的“签章”栏,均修改为“中国注册税务师”签章,原“中国注册税务(会计)师”签章废止。
四、对税务师事务所出具的无法表明意见、否定意见的鉴证报告,各级地税机关在土地增值税清算审核工作中不予采信。
五、2008年度从事土地增值税清算鉴证业务的税务师事务所,必须是通过2007年度税务师事务所年检,或在2008年新批准设立的税务师事务所(见辽国税函[2008]17号)。各级地税机关必须按照《辽宁省注册税务师行业公告管理办法》中规定的公告内容、方式进行公告,并将公告情况及时报省注册税务师管理中心备案。
2008年3月2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