甬国税函[2009]152号
颁布时间:2009-05-31 00:00:00.000 发文单位:宁波市国家税务局
各县(市)区国家税务局,市局各直属局(分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计算机中央处理器(CPU)等电子产品出口退(免)税管理的通知》(国税函〔2009〕245号,以下简称《通知》)转发给你们,并将有关问题补充通知如下:
一、各地要严格审核《通知》第三条列名的海关商品码下货物的出口退税,对其中每一笔相关货物按照《通知》要求审核其有关情况,将有关调查取证资料编号装订成册,同时填列《宁波市出口CPU等电子产品相关情况调查表》(见附件,以下简称《调查表》,具体联次由各地视需要制定),并分别以下情况处理:
(一)对外贸企业已申报且市局已审批但国库尚未办理退库的符合《通知》第一条第(一)款的出口退税,各地应在出口企业最近一次申报的出口退税中扣回,并在特殊录入时,“退补原因”统一表述为“总局245号”。如果该企业近期没有出口退税
的,应将其追缴入库。
对符合《通知》第一条第(一)款并能够排除骗退税嫌疑的
相关出口货物,在企业申报退税时,将该《调查表》其中一联作为企业申报退税的附表之一,装订在申报当月的出口退税申报表中一并存档。
对符合《通知》第一条第(二)款并能够排除骗退税嫌疑的相关出口货物,应将《调查表》按照本情况分类集中装订,存档备查。并在月末将《调查表》报市局进出口税收管理处。
(二)对有骗税嫌疑的,移交稽查局稽查,并依据其稽查结果,按照有关规定处理。对其中稽查结果可以办理出口退税的,也应按本条第(一)款规定办理。对不能办理退税的,应将《调查表》其中一联作为税款扣回当月的附列资料
二、对《通知》第三条列名的海关商品码下货物的出口货物,从2009年6月1日起,外贸企业单独申报;生产企业应不作“单证收齐”。对上述货物,只要企业在规定期限内纸质单证齐全并向税务机关申报,主管退税部门应在其纸质单证上加盖“出口退税已受理章”。
三、各地在审核工作中如果发现《通知》第三条所述的“体积小、价值高、退税率高、出口额较大、出口增长异常的其他未列名的的电子产品”,除按照《通知》第三条办理外,应将有关情况及时上报市局进出口税收管理处。
四、《通知》第一条第(二)款中“2007年以来出口企业申报且已办理退(免)税的”数据另行下达。
附件:宁波市出口CPU等电子产品相关情况调查表(略)
二○○九年五月三十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