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厦门市地方税务局关于核定征收企业计征个人所得税办法的通知

厦地税函[2008]6号

颁布时间:2008-01-17 16:47:47.000 发文单位:门市地方税务局

各区地方税务局、直征局、外税分局、稽查局、信息技术分局:

  《厦门市国家税务局 厦门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调整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应税所得率的通知》(厦国税函〔2008〕2号)的规定自2008年1月1日起执行。为做好个人所得税征管的衔接工作,经研究,现将核定征收企业缴纳个人所得税的有关问题明确如下,请遵照执行。

  一、采用核定征收方式征收企业所得税的企业,以其“税后利润”(按应税所得率计算的所得额减企业所得税额)的40%作为个人取得股息、红利所得,依20%税率征收该税目的个人所得税。

  计算公式:个人所得税应纳税款=收入全额×企业所得税应税所得率×(1-企业所得税适用税率)×40%×20%

  二、采用核定方式征收个人所得税的承包承租户、个体工商户、独资、合伙企业的仍按《厦门市地方税务局关于重新调整所得税带征率的通知》(厦地税发〔2003〕80号)规定的带征率计征个人所得税。

  三、采用核定征收方式征收个人所得税的律师事务所,仍按照《厦门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调整律师事务所税负的函》(厦地税函〔2006〕46号)的规定执行。

  本通知从2008年1月1日(税款所属时间)起执行。

  附件:企业所得税应税所得率表

行 业 企业所得税应税所得率  
 
农、林、牧、渔业 5  
制造业 7  
批发和零售贸易业 5  
交通运输业 10  
建筑业 8  
旅馆业、餐饮业 12  
娱乐业 20  
美容美发业、沐浴业、洗染业 20  
摄影业 15  
信息、咨询服务业 12  
中介代理业 15  
租赁业 12  
计算机应用服务业 12  
其他行业 10  

  二○○八年一月十七日

责任编辑:阿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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