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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国家税务局关于福建莱克石化有限公司成品油消费税政策问题的批复

闽国税函[2009]141号

颁布时间:2009-06-12 09:29:43.000 发文单位:福建省国家税务局

泉州市国家税务局:

  你局《关于福建莱克石化有限公司成品油消费税政策问题的请示》(泉国税发〔2009〕50号)收悉,现批复如下:

  一、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提高成品油消费税税率的通知》(财税〔2008〕167号)附件2《成品油消费税征收范围注释》中关于润滑油的注释规定,同意你局意见:该企业以外购润滑油基础油、二甘醇等化工产品为主要原材料,添加二乙二醇甲醚等添加剂进行搅拌、调和、罐装生产销售的汽车制动液和汽车、摩托车机油属于化工原料合成润滑油,应当征收消费税。

  二、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调整和完善消费税政策征收管理规定>的通知》(国税发〔2006〕49号)第二条第(三)款的规定,《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强消费税纳税申报及税款抵扣管理的通知》(国税函[2006]769号)第二条第(一)款所称的“符合抵扣条件”是指纳税人在办理消费税税款抵扣手续时,除应按有关规定提供纳税申报所需资料外,还应当提供以下资料:

  1.外购应税消费品连续生产应税消费品的,提供外购应税消费品增值税专用发票(抵扣联)原件和复印件。

  如果外购应税消费品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属于汇总填开的,除提供增值税专用发票(抵扣联)原件和复印件外,还应提供随同增值税专用发票取得的由销售方开具并加盖财务专用章或发票专用章的销货清单原件和复印件。

  2.委托加工收回应税消费品连续生产应税消费品的,提供“代扣代收税款凭证”原件和复印件。

  3.进口应税消费品连续生产应税消费品的,提供“海关进口消费税专用缴款书”原件和复印件。

  主管税务机关在受理纳税申报后将以上原件退还纳税人,复印件留存。

  三、纳税人外购应税消费品供应商不论是工业企业还是商业企业,如果其提供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抵扣联)等消费税申报抵扣凭证上注明的货物名称属于消费税税目注释规定应税消费品范围的,可确认销货方该笔销售业务已申报缴纳消费税,准予计算抵扣消费税。

  二OO九年六月十二日

责任编辑:阿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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