湘国税函[2009]29号
颁布时间:2009-01-15 14:12:03.000 发文单位:湖南省国家税务局
各市州国家税务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纳税申报“一窗式”管理操作规程有关事项的通知》(国税函〔2008〕1074号)转发给你们,并对照总局要求,将《湖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做好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纳税申报一窗式管理操作规程推行工作的通知》(湘国税函〔2007〕429号)所附《湖南省国家税务局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纳税申报“一窗式”管理操作规程》(附件2)相应调整如下,请一并遵照执行。
一、第五条第(一)款调整为:《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适用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附列资料(表一)、(表二)》和《固定资产进项税额抵扣情况表》。
二、第五条第(三)款调整为:税控IC卡、税控盘(或传输盘)和增值税专用发票、税控系统开具的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以及增值税普通发票汇总表和明细表。
三、第七条第(一)款第2项“受理报税”流程调整为:纳税人应在纳税申报期内持载有报税数据的税控IC卡、税控盘(或传输盘)和增值税专用发票、税控系统开具的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及增值税普通发票汇总表和明细表,向申报征收岗位报税。申报征收岗位人员通过防伪税控报税系统、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税控系统受理纳税人报税IC卡、税控盘(或传输盘),经审核无误后接收数据,并分别将增值税专用发票和增值税普通发票、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存根联数据下载到系统指定的目录,暂不清空企业税控IC卡。对报税不成功的纳税人,申报窗口应要求其提供当期开具的所有增值税专用发票和增值税普通发票、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记账联的原件,通过防伪税控认证子系统、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税控系统进行存根联信息补录,或进行软盘补报。
四、第七条第(一)款第5项“票表比对”流程调整为:
申报征收岗位在综合征管软件中保存纳税申报表信息的同时,票表比对软件功能自动启用,对增值税专用发票及税控系统开具的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增值税普通发票和“四小票”的票表数据自动进行比对,并将相应的票表比对结果写入综合征管系统、防伪税控系统。
实行辅导期管理、增值税预缴、汇总纳税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只能进行人工审核比对。对辅导期管理的一般纳税人,申报征收岗位应采取人工方式对其申报抵扣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税控系统开具的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货物运输发票、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的进项金额、税额与总局下发的稽核比对相符及核查后允许抵扣数据进行比对(从2009年5月1日起取消废旧物资增值税专用发票票表比对内容)。对实行增值税预缴、汇总纳税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申报征收岗位应对其申报的销售收入、税率、销项税额、进项税额进行人工审核比对。
五、第七条第(二)款第1项“受理报税”流程调整为:申报征收岗位人员受理纳税人报税IC卡、税控盘(或传输盘),利用防伪税控报税子系统、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税控系统审核无误、接收数据后,分别将增值税专用发票、税控系统开具的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和增值税普通发票存根联报税数据存入客户端主机指定的目录,不清空企业税控IC卡。对报税不成功的纳税人,申报窗口应要求其提供当期开具的所有增值税专用发票、税控系统开具的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记账联和增值税普通发票记账联的原件,通过防伪税控认证子系统、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税控系统进行存根联信息补录,或进行软盘补报。
六、第八条第(一)款第1项调整为:用防伪税控报税系统和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税控系统采集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金额、税额汇总数分别与《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附列资料(表一)》中第1、8、15栏“小计”项合计的销售额、税额数据比对,二者的逻辑关系必须相等。
七、取消第八条第(一)款第3项的比对内容。自2009年5月1日起取消第八条第(二)款第1项中(4)和第2项中(3)的比对内容。
八、第八条第(二)款第1项中(1)调整为:用防伪税控认证系统和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认证系统采集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抵扣联和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抵扣联金额、税额汇总数分别与《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附列资料(表二)》中第2栏“本期认证相符且本期申报抵扣”中所填列的进项金额、税额栏数据比对,二者的逻辑关系是认证系统采集的税额信息必须大于或等于申报资料中所填列的进项数据。
九、第八条第(二)款第2项辅导期内一般纳税人票表比对内容调整为:
(1)审核《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附表二第3栏份数、金额、税额是否等于或小于当期稽核系统比对相符和核查后允许抵扣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抵扣联和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抵扣联数据。
(2)审核《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附表二第5栏“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份数、金额、税额是否等于或小于当期稽核系统比对相符和核查后允许抵扣的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之和。
(3)审核《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附表二第8栏“运输费用结算单据”份数、金额、税额是否等于或小于当期稽核系统比对相符和核查后允许抵扣的运输费用结算单据之和。
十、取消附件3“异常类型”第四类第3项内容。
十一、第八条第(二)款增加“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通知单”比对内容。《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附列资料(表二)》第21栏“税额”与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通知单管理系统“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通知单”中“需要作进项税额转出”的税额比对,二者逻辑关系必须相等。
二○○九年一月十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