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地税发[2009]329号
颁布时间:2009-06-26 09:06:56.000 发文单位:深圳市地方税务局
各基层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股权转让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管理的通知》(国税函〔2009〕285号)转发给你们,市局补充如下意见,请一并遵照执行。
一、加强股权转让所得个人所得税征管工作是针对目前资本市场活跃、自然人转让股权日益频繁的现实而出台的一项堵漏增收措施,各单位要高度重视,加强宣传,广泛调查,掌握辖区内自然人股东持有股权及转让情况,为股权转让所得个人所得税征管奠定基础。
二、自然人股东发生变动的,企业应当在变更工商登记前如实填写《个人股东股权变动情况报告表》(见附件),并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
主管税务机关应当密切关注所辖企业自然人股东变动情况,通过税务登记及变更登记、与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信息交换等渠道取得企业自然人股东变动及其股权转让信息,加强自然人股东个人所得税动态管理。
主管税务机关接到企业自然人股东变动报告后,应加强对信息资料的审核和分析比对,实施跟踪管理。如发现纳税人有未申报纳税或扣缴义务人未扣缴税款的,应按相关工作规程转入税务约谈、税务检查、税务稽查等程序,及时追缴税款。
三、各单位要注重总结自然人股东股权转让所得个人所得税征管经验,征管过程中遇到的问题请及时向市局税政二处反馈。
二○○九年六月二十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