津地税地[2008]7号
颁布时间:2008-03-03 16:40:03.000 发文单位:天津市地方税务局
地税系统各单位:
为加强印花税征管,维护税法的严肃性,针对目前有些印花税代售单位违规操作,扰乱正常的印花税纳税秩序问题,经研究,现对印花税征管做出如下规定:
一、清理整顿印花税代售单位
1.自2008年3月1日起,对全市印花税代售单位进行清理整顿,各代售单位一律停止销售印花税票,并将印花税票的领购、销售、结存情况进行盘点,于3月10日前向主管地税局进行报告,同时交回售花许可证,结存印花税票暂由代售单位留存。
2.各区县地税局将代售单位上报情况进行审查核实,并将情况按所附表格(附表1)进行登统,于3月20前上报市局地方税处。
3.经全市统一核查后,对存在异地售花行为、没有源泉控管作用的代售单位一律取消售花资格;对具有源泉控管作用的代售单位重新发放代售许可证。
4.印花税代售单位将售花明细按月向主管地税局进行申报,市局通过网络对其售花情况进行监控。
二、落实印花税属地征管,实行印花税申报
1.从2008年4月1日起实行印花税随营业税(城建税)按月申报制度,纳税人应按汇总缴纳、核定征收等方式据实进行申报。核定征收户用《印花税核定征收申报表》(附表2)申报;汇总缴纳、购买零花的用《印花税申报表》(附表3)申报。
2.单位、个人需购买印花税票,应分别凭税务登记证或身份证到主管地税局购花。一次购花不得超过1000元,每月购花不得超过两次。
三、利用信息网络加强印花税管理
1.利用税管员平台加强对纳税单位印花税的管理,系统将企业印花税申报信息通过税管员平台进行反馈,税管员对所管户印花税纳税情况进行评估分析,发现异常情况立即处理。
2.各区县地税局必须在征收大厅设立印花税售花窗口,方便纳税人购买零星印花税票。
四、抓好措施落实情况,确保措施有效
市局根据工作进度对各区县地税局印花税代售单位进行清理,确定核定征收户工作及对印花税申报制度落实情况按月进行通报,以督促此项工作落实到位,规范印花税征管。
附件1.代售单位销售印花税票情况清理登记表(附表一)
2.印花税核定征收申报表(附表二)
3.印花税申报表(附表三)
二○○八年三月三日